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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长借客运审批受贿33万余元获刑三年

2019年02月20日173未知admin

    正义网阜阳3月29日电(通讯员 魏辉虎)现年46岁的陈某,2010年至2015年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全县道路运输业务上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3.7万元。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全部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车主李某、卢某为能多拉乘客,向阜南县交通局运管所提出延伸“浙江—阜阳”客运班线至阜南的申请,为尽快得到审批,李某安排卢某于2010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陈某现金5万元。在延伸线路得到审批后,李某为表示感激,又指示卢某于2012年11月27日从通过转账汇5万元到陈某的工商银行卡上。 

  2012年8月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车主廖某准备更换两辆车辆并增加座位,因此事需经阜南县交通局运管所审批并上报核准,廖某先后两次到陈某办公室及其家中送给陈共计7000元现金,在陈某帮助下,廖某的申请很快得到批准。2015年8月,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车主席某为更换车辆并增加座位,指派其子到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2万元现金,在陈某的帮助下,席某的申请得到了批准。 

  阜南县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为开展(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向阜南县交通局运管所提出申请。为得到审批,该公司负责人鞠某和张某自2012年至2014年间,分多次送给陈某现金合计9万元。2014年6月,在陈某的帮助下,该公司的申请得到了审批。 

  2013年7月,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车主孟甲、孟乙为了其违规营运行为不被查处,并请陈某帮忙打击抢夺客源的其他违规营运车辆,组织有关共同利益的卢某等客运经营户共同筹款,向陈某行贿。2013年7月,孟乙、孟甲到陈某家中送给陈某现金7万元,陈某许诺帮助。2014年6月孟氏兄弟等人看到陈某帮忙打击黑车见效,为表示感谢,又将陈某办公室交给陈某2万元现金。2015年5月孟乙、孟甲在阜南县城一咖啡厅包间又将3万元现金送给陈某。 

  经阜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被阜南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其全部受贿所得3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行贿人孟甲、孟乙分别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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