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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票入账为偷税 触犯法律被严惩

2019年02月19日176未知admin

    绘图:简仁山


    近日,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了江门市江海区威臻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臻公司”)偷税案。经查,威臻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列入当期生产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50.68万元。

    根据本案线索,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威臻公司涉嫌利用虚假发票列支成本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检查人员在进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的主要涉案人员罗某等人已失踪逃走,为查清涉案发票的具体情况,检查人员进一步加大外部取证力度,先后对江门市辖区内的7户企业及辖区外的9户企业进行发函调查。通过多方证据收集,最终证实威臻公司取得的73份普通发票都是虚假发票,该公司将上述73份虚假普通发票列入当期生产成本进行税前列支,涉案金额达602.74万元,税款合计150.6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追缴威臻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50.68万元,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威臻公司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罚款150.68万元。该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企业相关人员逃走已涉嫌犯罪,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点评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税方式。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本案中,威臻公司将取得的73份虚假普通发票列入当期生产成本进行税前列支,以至于少缴税款150.68万元,明显构成偷税。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威臻公司作出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0.68万元,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对威臻公司少缴税款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由于威臻公司偷税情节严重,达到逃税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由于本案当事人威臻公司偷逃税严重,而且企业相关人员逃走,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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