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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 天津高院再审

2019年02月18日163未知admin

原题:“塘沽大船”案艰难推进

最高检抗诉 天津高院再审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塘沽大船”真正的名字是天津戴斯碧海湾酒店(以下简称戴斯碧海湾酒店),因为造型像一条大船,而被当地人成为“大船”。酒店的投资方是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近几年,它一直陷于一起借贷诉讼而引起的产权转移纠纷中。对它所涉的案件,2016年4月6日,《法治周末》以《“塘沽大船”搁浅的背后疑云》进行了报道。此后,案件出现了转机。其中一起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高院再审。

 

 

因为需要偿还银行贷款,2009年4月8日,高德公司向当地的一家名为天津市易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7200万元,借期两个月,利息800万元。由于未能如期还上借款,2010年,袁彬玺将高德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在庭审的过程中,高德公司代理人惊异地发现,高德公司竟然在2009年4月9日与一家名叫天津市众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豪公司)签订过一份编号为001的一组抵押借款合同内容几乎是与易通公司、袁彬玺所签订合同的翻版,但期限改为了4个月,即从2009年4月9日到2009年8月9日,贷款人也变成了众豪公司。

高德公司总经理李肇宁感觉事情不对,因为自己并未与众豪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根本就不知道有众豪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竟被换成了众豪公司,而且,在袁彬玺提交的证明中竟然有涉事房产抵押给众豪公司的抵押权属登记证明。

2011年9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民一初字第0045号判决(以下简称0045号判决),判决高德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之后在执行该判决阶段,袁彬玺将其债权毫无对价地转让给众豪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众豪公司的申请。2013年1月28日,天津二中院裁定众豪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这样,众豪公司就以流拍价9781.6万元,以“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了高德公司当时(2013年)评估价为3.98亿元、建筑面积为16872.13平方米的酒店房产,并实现了抵押权。8000万元的借债却导致酒店产权被他人拿走。这样的结果对于高德公司来说,既是始料未及,更无异于晴天霹雳。

李肇宁向记者介绍说,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他多次要求协商还款,但都遭到众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文的拒绝。为此,李肇宁向记者出示了他与王贵文之间的沟通短信。

想来想去,李肇宁认为,0045号判决中,所依据的众豪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涉嫌造假,于是,2013年2月21日,高德公司又将众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众豪公司的两份合同不成立。法院将袁彬玺追加为第三人。庭审过程中,高德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述两合同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认为,这两份合同及其他他项权证书“虽系复印件,但是双方提交的内容相同,且被告提交的复印件中,盖有房管局的核对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高德公司败诉。上诉后,天津高院维持原判。

 

 

此后,高德公司继续向上级政法机关反映,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案件出现转机。

这期间,2016年9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于对高德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正式立案侦查,并对众豪公司的合同、委托书、房产抵押物清单等材料上的印章、签字进行了鉴定,2017年1月12日和3月24日,分别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确认材料上盖印的“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和“宋玉玲”签字系伪造。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与此同时,高德公司与众豪公司以及第三人袁彬玺之间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也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2016年11月25日,最高法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天津高院再审。2017年3月29日,天津高院向高德公司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据高德公司代理律师介绍,2018年1月30日,本是高院定下的开庭日期,但1月29日,高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玲向高院递交了《关于众豪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不具有真实合法有效性的异议意见书》后,1月30日的开庭取消,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异议意见书》认为:“众豪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授权委托手续原件。即便是复印件也提供的不完整,没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而2018年1月15日开始实施的《天津高院关于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第十条规定:域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其次,授权委托书上“王贵文”的签字明显与其护照上的签字不一致。

对于案件的进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程雷表示: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为法院正在审理的众豪公司名下《房地产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押抵合同》是否成立的再审一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当然对于高德公司的民刑交叉案,公安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加快刑事案件的办案进程,更有利于复杂的系列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针对上述两个合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圣平教授也认为,众豪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房地产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成立,依这些合同所产生的抵押权自始无效。因为,依目前的鉴定结论,这两份合同上高德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手印也是假冒的。

程雷认为,当前,各地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落实中央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决定,在纠正产权保护的案件中,如何有效地发现与甄别产权错案是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当前司法探索中的难点。产权案件中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边界往往比较模糊。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公司印章的鉴定意见,为甄别该起产权案提供了难得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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