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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 “再审立案”离“决定再审”有多远?

2019年02月21日300未知admin

  原标题:汤兰兰案,“再审立案”离“决定再审”有多远?

  黑龙江高院决定再审“汤兰兰案”了吗?

  这几天先有媒体报道“决定再审”,然后各方评论辨析“法院意思被曲解”,黑龙江高院出来澄清是“立案审查”。这消息三翻四抖的,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大概很容易被绕进去。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再审可以分为启动和审理两个环节。由申诉人启动的再审程序,需要申诉人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法院受理后,经过立案审查后决定再审,这才进入审理环节。如果在审查之后驳回申诉,那么至少这一次启动失败。

  从效果上来说,犯罪是社会系统的一次发烧,好的司法便是对发烧的治愈。我国的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疗,启动只是量体温,体温若已恢复正常,就不用重新审理、斟酌药方。

  有一种快速判断案件进程的方法:换不换药,先看案号。根据最高法院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的类型代字是“刑申”,刑事再审案件的类型代字是“刑再”。媒体透露,申诉人接到的短信中提到案号是“(2018)黑刑申17号”,所以此案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在进行“再审审查”的启动阶段。

  体温是否异常自有其标准,可什么样的案件在立案审查之后应当再审呢?《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给了五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如果半年之内黑龙江高院决定再审此案,也不等于一定会改判。根据《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自身情况,再审法院可能维持原判,也可能裁定纠正(瑕疵)、依法改判(适用法律不当)、查清事实改判或发回重审,乃至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毕竟体温偏高,有可能是药不对症,也有可能是药没吃够,还有可能只是药没见效,犯罪导致的社会失序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原有的正常运作。

  媒体报道不准确引发热议,有人误解“翻案有望”,大概出于一种刻板印象:你自己还烧不烧,心里难道没有数吗?哪怕只是去拿体温计,多多少少都有点儿犯嘀咕。

  自查本身当然有困难。《解释》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的提起即是对原审既判力的一次挑战,如果由原审法院来审查处理,有可能难以取信于民,尤其当原审法院驳回申诉的时候。发热会影响人的判断力,你都烧着你能读出三十七还是三十八?聂树斌案十多年的审查、复查之路,便是对这一困难的注脚:河北省高院长期不予受理申诉,受理申诉后审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四次延期,最后根据复查结果提审此案,沉冤才得以昭雪。

  《刑事诉讼法》和《解释》对从立案到再审的程序规定也不够清晰。受理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再审审查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再审还是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但每一个环节的审查范围和内容,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其区别并不十分明显。审查方式、步骤也不够公开透明,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却不曾给予申诉方以直接言词抗辩的机会,显然有失公平。

  再审启动和审理程序的细化及落实,乃至再审主体的提级,不仅是对申诉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法院公信力的维护。也只有当每一环节职能足够分明时,申诉人乃至关心案件进程的媒体、大众,才能对案件的前景展开更为合理的预测,对司法进行更有力的监督。

  每一回发烧的治愈,都是对生命体抵抗力的一点提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司法也是对社会系统稳定性的一次维护,我们的目标是:你有病,我有药。

  (文/解三酲)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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