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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 “对有影响力者行贿”拟视为商业贿赂

2019年02月22日417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贿赂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一“对有影响力者”行贿行为,拟视为商业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者可被处以最高300万元的罚款。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商业贿赂作出上述修改。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起实施,今年2月,该法迎来实施24来后的首次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草案。

  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此前一审稿将商业贿赂的范围扩大到第三方,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交易相对方,也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并在法条中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指的是“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对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仍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还有意见提出,刑法对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都作了规定,草案界定商业贿赂时应与刑法衔接。

  据此,二审稿重新厘清了商业贿赂的范围,明确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四类人算商业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上述“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较一审稿更加强调公权力,且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相衔接。

  对于商业贿赂的罚则,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设计,商业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至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戴玉玺 王晓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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