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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集团窝案余震:原副总获刑 多名高管另案处理

2019年02月20日440未知admin

  原标题:广日集团窝案余震:原副总经理林峰获刑、多高管另案处理

  新京报讯 广日集团窝案余波未平。1月27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广州广日集团原副总经理林峰,已在近日迎来终审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峰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书已在今年1月上线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随着林峰迎来终审判决,其多名昔日同事、下属均被牵出。其中,2014年9月,时任广州广日集团副总经理的胡某(另案处理)为了与上诉人林峰搞好关系,在广州广日集团决策表决投票、日常工作等方面得到林峰的支持和帮助,将20万元贿送给林峰。

  广日集团窝案余波

  林峰,1958年7月9日出生,原任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峰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不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峰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不当利益,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暂扣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林峰退缴的赃款115万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峰违法所得111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峰不服,提出上诉。

  林峰上诉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单位中只是一名副总经理,并不分管人事权和财权,也没有人事任免推荐权。办案人员通过胁迫及诱骗等方式迫使其作出违心的有罪供述,原判未依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原判仅以口供定罪,没有其余证据佐证,且多处口供存疑、矛盾,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判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上诉人林峰在担任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控股公司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先后接受白某、胡某、吴某1、蔡某1、张某1、杨某1、梁某及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计226万元。

  2014年11月、12月,为与其上司、时任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黄某1(另案处理)进一步搞好关系,林峰将20万元贿送给黄某1。

  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林峰分别犯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峰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牵出一批下属

  林峰为广日集团腐败窝案的“主角”之一。

  2015年3月,广州市纪委通报,对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林峰和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梓实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鉴于林峰、胡梓实涉嫌犯罪,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三个月前,广日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潘胜燊,副经理白文,因涉嫌贪腐先后被纪检部门通报查处。

  2015年4月,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经广州市委批准,广州广日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黄升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8月,广州市纪委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广州广日集团(电梯)(下称“广日集团”)违纪违法系列案。据介绍,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广州市纪委成功查处了广日集团原党委书记黄升伟等人的违纪违法案。全案涉案人员30余人,共查处市管正、副局级领导干部5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18件18人,并协助省纪委查处正厅级干部1人,即原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日集团原董事长潘胜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随着林峰案迎来终审判决,其一批下属亦被牵出。

  比如,2014年11月,时任广州广日集团副总经理、及其控股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白某(另案处理),为在其谋取兼任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一事上得到林峰的支持和帮助,将50万元贿送给林峰。

  再如,2014年9月,时任广州广日集团副总经理的胡某(另案处理)为了与上诉人林峰搞好关系,在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决策表决投票、日常工作等方面得到林峰的支持和帮助,将20万元贿送给林峰。

  此外,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时任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吴某1(另案处理)为谋取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先后两次送给上诉人林峰共计25万元。在林峰的推荐下,吴某1被提拔担任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向林峰表示谢意,以及继续获得林峰的支持和关照,吴某1于2012年11月送给林峰20万元。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为谋取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吴某1先后三次送给林峰共计48万元。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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