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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拟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监察机关报告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11月7日曾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应条款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已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编辑:王中新 李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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