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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流动人员职称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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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指出,上述流动人员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可用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代替社保参保证明或缴费记录。其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再办理确认手续,可作为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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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
《通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其中,由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如果出现档案记录的学历、学位、职称信息与申报人所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由申报人提交佐证相应信息的材料至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重新收集、整理、归档。
另外,档案弄丢了也不用着急,《通知》规定,遇到这种情况,申报人可提交学籍、工作经历、职称等佐证材料至档案管理机构,重新收集、整理、归档,建立业绩档案。
(本报记者黄乔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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