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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发布共享单车使用规范 今起全城查违

2019年02月22日311未知admin

  为了进一步减少涉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共享单车产业健康发展,市交警局昨日发布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并从20日起开展共享单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

  共享单车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问题。一方面,共享单车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乱停放问题突出,降低城市公共道路资源使用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人、机动车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机动车道上骑行,随意变更车道、逆行、闯红灯现象严重,交通事故频发,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介绍,深圳交警坚持政府、企业、社会共管共治发展思路。11月30日,由深圳交警联合各共享平台运营商,组建并创设了全国交警系统中首个“共享交通联合调度指挥中心”,通过政企合作、协同共治,逐步规范相关行业内部车辆管理,提升平台运营服务水平,引导共享交通驾驶人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截至目前,共享交通联合指挥调度中心共通过“0755-83333333投诉热线”接到涉及共享单车的投诉53宗,通过微博接到投诉1宗(部分投诉涉及多个共享单车企业)。按照企业划分,其中涉及摩拜单车47宗、ofo小黄车47宗、小鸣单车27宗、赳赳单车25宗、小蓝单车12宗。除小蓝单车因企业破产无人管理外,其他投诉均已转递相关企业处理完毕并反馈投诉当事人。各交警大队上报涉及共享单车的警情共671宗,其中ofo小黄车317宗、摩拜313宗、小蓝10宗、小鸣7宗、其他共享平台24宗。

  20日,深圳交警将开展BD07暨“千警百组”集中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以共享单车为重点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深圳交警将定期把共享单车交通违法数据提供给各共享单车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共享单车“禁骑令”。除此之外,交警部门对于发现涉及侵害共享单车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将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对查实属交警管辖的将依法处置;对不属于交警管辖的,将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共享单车使用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使用行为,优化共享单车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涉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共享单车产业健康发展,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交警特制定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如下:

  1、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及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人,禁止驾驶共享单车。不得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租赁共享单车上路骑行。

  2、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3、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方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直行通过。

  5、驾驶共享单车时不得载人,安装有载物篮的不得将儿童放置在载物篮内,载物重量应不得超过最高限载重量。

  6、驾驶时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得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应有序停放。

  8、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已明确划定为非机动车停放区的除外)、盲道、绿地、道路出入口、公交车站台、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人行隧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

  9、在路外非公共空间停放的,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10、遵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或20元至500元罚款。(解树森)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交警对于发现涉及侵害共享单车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将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对查实属交警部门管辖的将依法处置,对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将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具体查办涉及侵害共享单车违法情形包括:

  1、交警部门查实后,直接处置的:

  对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机动车道,故意拦截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严重拥堵或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处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

  2、交警部门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分局派出所处置的:

  (1)对盗窃共享单车的,查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对喷涂更改单车颜色,损坏电子锁、更改二维码等故意损坏共享单车,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查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违法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对如上私锁等非法占用共享单车的情形,查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对违法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对故意将有序停放的共享单车推倒,破坏单车停放秩序,影响人行道通行或机动车道行车秩序的,查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寻衅滋事对违法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对故意将共享单车丢入河中,拆卸共享单车等恶劣违法,涉嫌寻衅滋事的,查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等对违法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涉嫌刑事犯罪,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或移交分局派出所处置的:

  对多次损坏共享单车,或一次损坏多部共享单车及盗窃多部共享单车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七十五条,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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