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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性、服务性收费方面让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同等待遇

2019年02月21日324未知admin

    

  近年来,民办学校的发展优势正逐步减弱,师资的专业化、资金的短缺、管理体制的思维碰撞正逐步成为民办学校发展的障碍。随着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分类管理只能选择非营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政策能享受的各项减免费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可以享受?今年两会,委员曲春明就如何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方展方面提出议案。

  曲春明说,民办教育属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按现行有关法规规定,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公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存在差异,导致在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因此他建议,制定民办学校发展建设扶持政策,研究支持民办学校在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放宽民办教育教材的使用权限,让民办学校可以自由选择教材,做到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让民办学校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通过完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来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新文化记者 赵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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