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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资金监管和进度监管高层项目完成2/3主体结构方可办理预售许可

2019年02月23日191未知admin

  从9月15日起,大连市开始施行《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实行资金监管和进度监管,防范发生风险。

  此前,大连市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实行进度监管,当7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或8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在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监管实行双轨制:一是资金监管。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的商品房项目,允许申请提前预售,对预售资金实施监管。二是进度监管。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进度监管。其中,对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上,但未达到大连市进度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允许申请提前预售,对预售资金实行监管,这既有利于促进商品房销售,稳定市场预期,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主体和重点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考虑项目建设资金可能超出预算,为保障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计算。

  《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节点和提取比例,节点比例设置主要考虑了工程建设进度相对应的工程造价,以确保账户剩余资金可以完成后续工程建设。包括: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7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主体结构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建设层数达到2/3时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40%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主体结构完工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2%以外的资金可以支取使用;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以提取剩余资金。

  对于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将采取暂停商品房合同网签、停办后期项目预售许可、行政处理、记入诚信体系和社会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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