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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污染企业的罪与罚

2019年02月19日288未知admin


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在门口倾倒废酸。 资料图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跟不上不但可能被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刑事处罚,并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发自江苏南京

9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伟再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等环境生态修复赔偿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喻益伟、赵孝平属夫妻关系。2016年1月,他们伙同纪某、刘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注册成立了安伟再生公司,专门从事废旧电瓶回收、处理以及二次销售等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因将共计250吨废旧电瓶中未经处理、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最终流入长江,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于2016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污染环境罪,并处以罚金。

在刑事判决之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安伟再生公司及喻益伟、赵孝平等人还应当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亦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再生公司非法倾倒强酸废液被查

 

2016年5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的安伟再生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池并排放强酸废水,环保部门随即对这家企业展开检查。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属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也无防渗漏措施,厂房内的积水部分呈酸性。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擅自往厂房外的下水口倾倒未经处理的酸液,下水口内的废水经检测呈酸性。   当日,环保部门对安伟再生公司内的约20吨废旧电池予以了查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

因此案涉嫌刑事犯罪,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

2016年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安伟再生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1月,喻益伟、赵孝平夫妻俩伙同纪某、刘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注册成立安伟再生公司,喻益伟任法定代表人,其妻子赵孝平担任监事。同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喻某夫妻在雨花台区雄风路租下一间仓库,雇用廖某等人,进行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

据警方调查,2016年5月5日至5月23日,该公司共收购价值约466万元的废旧电池约800吨;5月5日前收购约200吨,合计约1000吨。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员工曾多次将废旧电池中未经处理、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

事后,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安伟再生公司排水口的PH值为:1.32,铅含量达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7倍以上。而这些废酸液倒入下水道之后流到新板沟,最后经工农河汇入了长江。

 

责任人获刑 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根据南京市对环境案件的相关管辖规定,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安伟再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伟再生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喻益伟、赵孝平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示、默许单位人员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

2016年11月21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安伟再生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喻益伟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赵孝平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两万元。3被告均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该起案件的涉案单位和个人虽然都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涉事企业和个人在无回收废旧电池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回收业务,且明知其中的铅酸液属危险废物,仍将铅酸液非法倾倒,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理应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现状未得到纠正和弥补,依据相关规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令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安伟再生公司共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强酸废液合计249.61吨。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成焦点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处安伟再生公司、喻益伟、赵孝平赔偿环境生态修复费。

2017年5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判处安伟公司赔偿环境生态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93450元的3倍至4.5倍计算赔偿数额。另外,喻益伟与赵孝平夫妇共承担以虚拟治理成本655380元的1.5倍至3倍计算赔偿数额。赵孝平当庭申请追加合伙人纪某、刘某为本案被告。

9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环境生态修复费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成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喻、赵等人认为安伟再生公司的赔偿数额过重,应该按照虚拟治理成本93450元的1.5倍至3倍计算,并请求法院酌情考虑。而纪某、刘某则认为,他们不应该被追加为被告,他们表示对工人倾倒废酸的行为毫不知情。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如果按照南京市检察院的请求判令赔偿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喻益伟夫妇可能面临200万元左右的巨额赔偿。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胡彬华曾向媒体表示,南京作为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对环境污染的评估和认定仍处于探索阶段,但一般情况下,判决赔付金额为环境污染处理成本的1.5倍到3倍。

“具体会判赔多少,需依据法庭质证情况认定。”南京市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判决生效后若实在没有财产进行赔偿,被告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配合执行,如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劳动等,这是环保类案件中一种特有的执行方式。

李兵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合理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跟不上不但可能被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刑事处罚,并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常态

 

从以往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提起或参与的较多,但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搜索发现,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逐渐成了常态。

“这起公益诉讼中,因为没有社会组织参与提起诉讼,所以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李兵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在南京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2017年1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发布公告,希望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成为该案的共同原告。

南京市检察院在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也曾在媒体刊登公告,寻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据记者了解,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6年4月11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以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后,先是督促当地3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然而这些组织均称不具备公益诉讼能力。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是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问题,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检作出《关于〈关于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徐州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自此,检察机关慢慢开始涉足公益诉讼。

“从两年来的试点情况看,这项改革充分实现了顶层设计的目标,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今年6月30日举行的“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增强了公益保护的刚性,也解决了一批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在会上介绍: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94件、行政公益诉讼1029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9亿余元。

7月1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的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这标志着全国所有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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