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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后谁来"买单"? 业内人士:请患者参与诊疗共同决策

2019年02月21日300未知admin

  正义网北京1月26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近日,湖北荆门的郭女士有些糟心,曾经被诊断为“无受孕能力”的她却在十多年后罹患了宫外孕。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错过“黄金生育期”,郭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郭女士获得了13余万元的赔偿金。

  一段时间来,因为误诊所带来的医患纠纷并不少见。在郭女士事件曝光前几天,就出现了“男子被诊患艾滋‘等死’7年,再查为误诊起诉疾控中心”的报道。大到癌症,小到感冒发烧,各种疾病都有可能出现被医生“误诊”的情况。特别是基于专业知识上的信息不平等,往往加剧了医患纠纷的解决。患者为什么会被误诊?误诊发生后,医院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带着舆论的关注,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医生不负责任会导致误诊

  知乎上有一个话题“看病被医生误诊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回答者也不在少数,网友们纷纷列举了自己看病时被误诊的经历。

  有的人调侃中带着庆幸,有的人对医生的误诊行为表示了谅解,而有的人则认为医生的误诊行为“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加大了治疗费用”。

  “误诊过错,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通常认为是医院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樊荣分析说。

  在医疗领域,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医师该询问的情况没询问,该做的辅助检查没做,该请会诊的没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表示,“如果这些没有做,医生就存在过错,发生误诊的情况,医生要对误诊的结果承担责任。”

  之所以会发生误诊的情况,在医生层面来说,樊荣认为大多数是由于诊断过程中,医生主观陷入了“思维陷阱”,从而做出了不准确的诊断,这些“思维陷阱”包括:对诊断的先入为主、对假象的不假思索、对臆断的不求甚解、对细节的疏忽大意等等。

  同时,樊荣告诉记者,在医学诊疗层面,医学是有局限性的,依靠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保证所有疾病均能够被100%诊断明确。多年前,时任广东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就曾撰文透露:如果在门诊看病,误诊率是50%;如果住到医院里,医生查访、讨论了,该做的B超、CT、化验全做了,误诊率是30%。 

  “同时,误诊是相对的。”樊荣说道。临床中,诊断标准的制定也是通过大量病例研究,在大量患者的数据中,人为划定一条分割线,用以区分正常和异常。“甚至会根据不同的疾病严重程度来进行人为的调整。”樊荣补充说,“这条线的划分本身就存在着相对性。”

  医学不断发展,误诊和确诊随着时间推移也并非一成不变。“所谓的疑难病例,也正是在反复误诊和纠正的过程中,最终进行确诊的。”樊荣分析说。

  在刘鑫看来,误诊的发生与患者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患者的配合程度、患者对身体感受的描述、患者的就诊时机等都会影响医生的诊断,“倒霉的医生看病头,幸运的医生看病尾”。

  然而,现实中也不乏因为医生不负责任所导致的“误诊”。在一起被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患者出现呕吐、血压较低、心率较高状况,但医生认为是消化系统的问题,让患者以补液治疗为主。留院观察十几个小时后,患者突发心悸,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存在医疗缺陷,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水平影响误诊发生率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晓莉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误诊事件中,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有时也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名誉权等。”樊荣补充说,“病人对自身疾病没有得到正确的知情,即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不仅如此,误诊除了可能带给患者身体上的伤害外,有时还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但是,如果发生了误诊的情况,就一味地追究医院的责任,追究医师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刘鑫认为。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对此,樊荣也向记者表明,在诊疗实践中,并非只要存在误诊就一定判定医疗机构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在评估误诊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医师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更要考虑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樊荣表示。

  具体而言,就是对误诊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同时综合考虑当时的医疗水平、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2017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这起纠纷中,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错误的诊断,导致了患者疾病加重。

  但是,法院审查后认为患者所患病例极少见、表现不典型,病情随时在变化,不排除会有新的发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诊疗水平,且患者的死亡后果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无因果联系,最终驳回了再审上诉人的请求。

  “对于误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还需要通过相应司法鉴定来确定。”张晓莉说道,“误诊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也要结合误诊原因和损害结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确定。”

  鉴定后,该诊断行为若确定属于误诊甚至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就可以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医院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或合同违约责任。”张晓莉表示。

  专家建议必要时请患者参与诊疗共同决策

  在刘鑫看来,患者发现被误诊后,救济的渠道有很多。“现在二级以上的医院都有投诉部门,患者可以向医院投诉,医院会按照正常的投诉程序来处理,看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刘鑫介绍说。

  如果患者对投诉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如果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还是不满意,认为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涉及到医疗侵权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刘鑫表示。

  “但能否提起诉讼仍要看是否够成侵权行为的相关要件。”张晓莉补充说,“并不是有了误诊行为就可以向主张医院赔偿,必须有相应的损害结果才可以。”

  损害的结果包括对人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对人精神上的伤害。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在人身侵权案件中一般需要达到明显的伤残等级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核心的问题在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到底有多大。”刘鑫补充说。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以“男子被诊患艾滋‘等死’7年,再查为误诊起诉疾控中心”报道为例,张晓莉告诉记者,像癌症、艾滋病等疾病的误诊具备明显的特殊性,在误诊行为中夹杂着对患者本人名誉权和社会评价的直接影响。因此,她认为在该案例中该患者可以此为依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患者在生活当中受到歧视,甚至可能造成家庭破裂,这些确实给患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了。”刘鑫说道。精神上的痛苦,抓不住,握不到,如何衡量?“这就体现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定量。”

  “其实,对于误诊,医患双方都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看待。”刘鑫告诉记者。

  对医方来说,要加强科普宣传,加强医方依法执业,依诊疗规范的要求执业。“有的医务人员对患者就医缺乏人文关怀,也缺乏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这方面要加强。”刘鑫说道。

  “医方还要加强诊疗过程中的告知制度管理,严格诊疗规范及病历管理。”张晓莉补充说。

  刘鑫还建议媒体以及相关的机构,加大对普通民众的医学科普宣传。“对于患者来说,理应知晓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学是有局限性的,医学是个不完美的科学。”他表示,“在就诊过程中,不要发现医院存在过错就直接认定医院要对自己做出赔偿,诊疗过程复杂且严谨,患方维权应当理智和科学。”

  作为医务工作者,樊荣则认为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要相互尊重。“医方可以请患者参与诊疗,共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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