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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野生保护动物出售获利 14名渔民被省一中院判刑

2019年02月21日469未知admin


  天涯法律网讯(刘佳 程玲玲)琼海石某汉、符某星、许某宁等14名渔民和农民相互勾结,驾驶渔船向外籍人员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和玳瑁,然后运输到琼海当地出售获利。去年12月28日,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符某星、许某宁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4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3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法院查明,2016年6月期间,琼海市潭门镇农民石某汉雇佣当地渔民许某宁等7人为船员,其中许某宁为船长。

  2016年8月的一天,石某汉通过卫星电话指示许某宁驾船向外籍人员收购一批海龟。10月23日,许某宁驾驶渔船带领船员与一艘外籍船舶会面。陈某、李某雷等6人在许某宁的指挥下,从外籍船舶上将一批海龟和玳瑁搬运到自己的渔船上。

  随后,许某宁按照石某汉的指示,驾驶渔船返回琼海市。在海上行驶途中,因部分海龟死亡,李某书等人便取出龟肉,存放于渔船冰柜内。

  2016年10月27日,石某汉与符某星、庄某蓬约定好,将海龟卖给二人,待转手出售后再支付款项,共同分利润。石某汉安排人员驾驶小艇从渔船上,将海龟和玳瑁转运至岸上。庄某蓬负责安排了人员驾驶汽车,将海龟和玳瑁转运至自己的养殖场。

  在转运海龟和玳瑁的过程中,许某宁等人被边防民警发现并抓获。民警从渔船上当场扣押海龟肉一批,后又从被告人驾驶的小艇、运输货车车厢、养殖场等处,当场查获绿海龟87只(含8只龟壳)和9只玳瑁,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9.9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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