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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监管升级:证监局开展现场检查

2019年02月20日417未知admin

    本报记者 何晓晴 广州报道

    ABS监管正在升级。

    3月26日,贵州证监局在官网披露了开展辖区ABS专项调研检查的消息。而就在3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决定书》,称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项ABS业务在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暂停其ABS备案三个月。这也是监管部门在2018年针对ABS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

    同一天,沪深交易所与报价系统也公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强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督促各市场参与机构有效管理、预警并化解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

    “ABS信用风险监管之所以升级,主要是ABS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在资本市场上地位的提升,因此监管层投入了更多的关注。” 3月27日,东方金诚结构融资部总经理郭永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现场检查进行时

    今年年初以来,证监会债券部下发通知,要求开展ABS业务的各家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要求各地方证监局开展现场检查,摸清风险,推动发展。

    此前,监管层正式启动了2018 年第一轮投行业务“自纠自查”工作,主要针对的就是公司债和ABS业务。

    “按照地方证监局要求,辖内各家公司在完成ABS业务自查工作后,将自查报告上报至证监局,证监局采取抽查之后再上报至证监会。” 3月27日,一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透露。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证监局在对ABS后续监管中发现,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剥离不规范、不按期归集现金流、用沉淀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对权益人风险监测不到位以及产品违约等问题不断暴露。

    如贵州证监局副局长程催禧近日就对贵阳公交公司、华能贵诚信托公司两家公司存续期ABS进行了调研检查,并就ABS产品设计、规模结构、利率期限、募集资金使用以及SPV破产隔离、基础资产营运、现金流归集等情况进行了解。

    在上述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看来,与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融资人(以及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主要是资质相对较弱的实体企业。

    “由于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通常企业在难以发行公募债券时才选择以ABS的方式融资,此时融资人的现金流状态往往较差。”该负责人称,“由于企业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私募发行,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弱,这也导致了一些风险事件发生。”

    据Wind统计,自2014年以来,共有9单ABS项目出现了评级下调,均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也发生过管理人未尽职受到协会处罚的事件,此外,存续期内相对较弱的信息披露监管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持续升级

    “自我国ABS市场重启以来,已有不少产品濒临到期还本和清算,发行期和存续期隐藏的诸多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与此同时,各管理人ABS业务量在不断攀升,但合规并没有跟上,不少产品的规范性较差,使得监管层有对其加强风险监测的需求。” 郭永刚表示。

    “从ABS开出的首张罚单来看,主要是针对未按照监管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计划管理人义务,而导致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做出的裁决。”郭永刚认为,此次罚单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尽调的完整性,特定原始权益人和重要增信方的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各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以及内控立项流程的合规性等方面。

    郭永刚分析指出,通过对今年首单ABS处罚事项来看,监管针对在管的不同基础资产的4个专项计划整个流程中均指出了不合规之处,说明当前市场合规性问题绝不仅限于个别类型的产品或产品的单个环节,需要监管层从全局入手开展审查工作。

    “《决定书》反复提到计划说明书与其他中介机构报告的不一致性,说明对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和管理过程中各中介机构间的合作意识和履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郭永刚称。

    不过,3月27日,对于旗下子公司受到处罚一事,海富通基金对记者表示不予置评。

    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与报价系统也公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对此,天风证券分析师孙彬彬表示,此前交易所对于项目监管重点集中在项目申报阶段,此次《管理指引》则重点针对存续期的监管,强化对各参与主体形成全方位的约束,有效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

    具体而言,《管理指引》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化解,力争做到信用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同时,根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就不同风险分类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做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从业务操作层面来看,《管理指引》强调管理人应当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具体工作落实“到岗到人”; 强调各中介应按规定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进一步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这解决了各中介机构的不一致性问题和后续服务不合规问题;此外,对产品风险程度的细化分类做出了差异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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