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指贪污喊冤15年法官:笔录曾被人动手脚

文化频道 2019年02月18日235未知admin

  原标题:扬州一镇纪委书记被指贪污4万喊冤15年 审案法官:笔录曾被人动手脚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实习生 方艺滢 摄影 柴枫桔

  被指贪污4万,15年前,祝士成被判刑3年6个月。

  案发前,他曾任江苏扬州市湾头镇原纪委书记。专门从事反贪工作的他,背着“贪官”名号生活了15年,喊冤也喊了15年。“折腾了10多年,家人劝我算了,但没拿过就是没拿过,我不是贪官。”

祝士成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江苏扬州,揭开了这起陈年旧案。记者调查发现,该案的关键证人、知情的法院内部人士、退休官员认为该案疑点重重。办理该起申诉案的主审法官更是称,笔录被人动过手脚,无罪证据全部变成了有罪证据。

  国内5位知名刑法、刑诉法专家在经过论证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祝士成贪污,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陈年奇案

  镇纪委书记被指贪污4万 出狱后喊冤15年

  7月9日,江苏扬州城郊,祝士成驾驶一辆汽车,在一条狭窄的公路上慢悠悠的开着。“这条路是我在这里当副乡长的时候修的,好多年过去了,周围除了这条路,都变了。”他说。

  这次来广陵区汤汪乡,是找一个人,他说这个人能证明他的清白。2003年4月30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宣判:祝士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从这天起,他一直背着“贪官”的名号。

  2003年,法院认定,祝士成贪污4万公款。其中1万发生在1993年,法院认定,祝士成在担任广陵区汤汪乡副乡长期间,利用兼任土管所所长的便利,将丁长村土地租赁本应打入土管所账户的4万元,让土地使用方打入丁长村账户,和相关人员侵吞,两次共分得1万元。

  另外3万元是在1999年,他仍是汤汪乡副乡长,分管乡里农贸市场的建设。将经手的5万元,除2万用于支付工程款外,其余3万被其占为已有。

  案发前,祝士成曾先后任广陵区汤汪乡副乡长、扬州市湾头镇纪委书记、扬州市经开区广陵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会计不解:他的无罪证据却变成了定罪证据

  称能证明他清白的人,叫陈正全,当时在汤汪乡连运集贸市场当会计。认定祝士成贪污的其中3万元,往来账目都是他经手。

  “这些年来,我作证多次,口供一直没变过。”陈正全说,那时候农贸市场欠下工程款,邵国兵来要账,祝士成分管集贸市场,就从汤汪乡土管所借了两万还他,“是我给土管所开的借据。”

  之后,祝士成又从汤汪乡创建办借了两万还土管所。“这个也是我经手办的,这两万没有过账,只是换据。”陈正全说,把原来欠土管所的借条,换成了一张欠创建办的。这笔两万的账至今还欠着,邵国兵又拿走了工程款,祝士成没经手,“上哪去贪这两万,我没想通。”

  祝士成被判刑的时候,陈正全很惊讶,他认为的无罪证据,却成了定罪证据。他的说法也得到时任连运市场经理王永泉证实。

  另外一笔,同样是工程款。集贸市场修钢结构大棚,欠邵国兵1.6万。因为缺钱,集贸市场提出拿一间房子20年的租金抵债,邵国兵不情愿,但还是跟陈正全签了租房协议。几个月后,邵国兵突然跑来退房。这回,陈正全不情愿了,“但他说钱已经收到了,写了张收据丢给我就跑了。”

  9日,记者见到了这张收据,邵国兵写到:“今收到汤汪乡农贸市场大棚制作款壹万陆仟元整(现金)。”时间是2000年5月22日。

  证人推翻定罪关键证据 “我只能说我可以负责”

  作为关键证人,邵国兵曾在证词中称,祝士成让把房子转租给他,然后给了1.6万,“并非代表乡里结算工程款。”这是认定祝士成贪污的关键证据之一。

  10日,记者见到了邵国兵。他现在在扬州市周边一个乡镇司法所任副所长。面对记者采访,他否认了那份有罪证词,“我只能说现在说的话负法律责任,别的就不说了。”

  在还原拿到这1.6万欠款过程时,他说,“当时我快结婚了,急着用钱,又从熟人那里听说乡上给祝士成拨了1万,就去找他要钱。”邵国兵说,在祝士成的家里,他开始一直说没钱,后来知道瞒不住了,就从公务包里面把一万给他了。

  “干脆,你把剩下的6千给我得了。”他拿了1万,不走。缠了很久,祝士成让爱人去家里找,凑了6千给他。走的时候,他把房子钥匙丢给了祝士成,“他让我去农贸市场办退房手续,强调了几次,不能钱也收了,房也占了。”

  据他回忆,几个月后,他结婚忙完,才去找陈正全退房子。“那个房子我签了租房协议,看都没去看过,之后也没转租给任何人。”他还承认,也收到另外的两万元工程款。

  陈正全证实,那间房子一直空着,直到2003年,由他把房子租给了王素梅。而这些证词,都被写入申诉材料,交到了法检部门。

  改判风波

  法检认定事实存在矛盾 权威专家组建议重审

  出狱后,祝士成开始收集无罪材料。梁辉也在将信将疑中,回访了大部分证人后,同意做他的申诉代理人。

  2012年10月,扬州市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祝士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不予抗诉。

  复查通知书上显示:“不存在认定其贪污乡创建办借款2万元的问题。”这个结论让祝士成更生气了,“法院判决说我贪了这两万,现在检察院由说没有贪这两万,结果还是不符合抗诉条件。”

  现有证据疑点重重,此案也引起了国内多位刑法、刑诉法权威专家关注。今年6月29日,5位权威专家对现有证据进行论证后,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上面写道:“现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不存在贪污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贪污罪。本案符合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5位专家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戴长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他们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依次签名。

  曾拟改判无罪后又反悔 扬州中院否认

  权威专家认为案件存疑,祝士成手中的一份材料,也证明扬州中院也曾动过改判的念头,“可惜最后还是反悔了。”祝士成说。

  这是一份扬州市中院在2006年向扬州市人大汇报的内部材料。这份审理报告中,以法院的扬州中院审监庭的名义明确写道,“拟对本案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但记者注意到,这份材料未加盖公章。

法院改判他无罪的一份内部报告,法院否认有该文件,但多人证实该文件确实存在。

  “我是在人大拿到的这个报告。”祝士成说,当时人大张阶平让他别到处跑了,法院准备改判了。“就在人大,他把这个材料找出来给我看,我当时觉得很重要,就复印了一份。”

  没有盖章、没有签字,这本是一份无效证据。然而,就在不久前,已退休的张阶平第一个站出来证实这份材料的真实性。

  “这确实是中院向人大内司委汇报的内部材料。”张阶平说,祝士成来扬州市人大提出申诉,扬州市人大很重视。在经过法律专家咨询组的论证后,在场的很多人这确实是个冤案。之后,人大内司委就把法院的分管院长、庭长和办案的法官召集来,当面交换意见。

  之后,扬州市中院向扬州市人大明确表态,此案将再审改判无罪:“最后法院有一个分管的院长叫张森荣,当时就明确表态,说这个案件我们回去改。已经作为一个无罪判决了,就剩一个手续和一个程序的问题了。”

  可几个月后,张阶平退休。而祝士成收到的却是申诉不能成立,原刑事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退休了,我就不好再过问了。”张阶平说。

  时任法院审监庭庭长回应:笔录曾被人动手脚

  然而,张阶平的这一说法很快被扬州中院否认。

  7月6日,扬州中院针对此事通报称,经查阅祝士成贪污案所有存档案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通报案件审查情况,均持“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其申诉也先后被扬州中院、江苏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同时还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祝士成贪污案、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所形成的材料,均按规定存档,未发现“拟改判无罪”的“审理报告”。

  针对扬州中院,张阶平称不愿回应此事,之后就不再接听记者电话。就在此事陷入僵局时,时任扬州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谈金华也站出来证实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是我起草的。”

  谈金华因受贿罪等罪名已被判刑,7月12日,他在江苏某监狱中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完整还原了此事经过,此次采访过程有3名狱警陪同见证。

  “那份无罪报告是真实的,向人大汇报过,就凭那份报告去汇报的。”谈金华在这份采访录音中说,受贿罪是以口供定罪,贪污罪是以账定案。如果账显示他没拿,这个案件就有问题。他当时调查过这个案子,说祝士成拿了两万元,但是这笔钱偏偏有个收条在乡镇府的财务账里面,上面注明的收款人是邵国兵。

这是认定祝士成贪污的其中两万元收据。

  记者了解到,谈金华在调查过程中,也找了邵国兵、王永泉等关键证人,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然而,谈金华在此次采访中说,有一次王永泉来做笔录,通知主审法官罗晓夏一起参加,却被告知主审法官已经换成了朱纲。可第二天,朱纲先于谈金华单独给王永泉做了笔录,而这份笔录被他发现做了手脚,并且当场指出。“笔录一看,完全是有罪的内容,我就跟他说,人家讲的话你不记,你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记,就把人家往牢里送啊。”

  合议庭疑似被撤换 无罪建议被新合议庭推翻

  之后,谈金华和朱纲各自对王永泉做了一份笔录,并要求把两人所记笔录都放进卷宗里。谈金华称,时任扬州市中院监察室副主任还责怪他不该坚持无罪认定,两人还为此发生不愉快。不久后,谈金华任审判长的合议庭,3名成员全部被撤换。

  正在复查此案的合议庭突然被撤换,原扬州市中院审监庭法官罗晓夏,他是祝士成案件复查阶段的主审法官,和谈金华同是合议庭成员。他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我的意见就是改判无罪,报告里也写得很清楚,但这个案子后来就不给我办了。”

  谈金华和罗晓夏均称,在坚持改判无罪后,曾被当时的中院相关领导“警告”。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申诉代理人梁辉

  对于中途撤换合议庭成员,祝士成的申诉代理人梁辉也甚为不解,原先准备改判无罪的被全部换掉,新的合议庭则得出了一个有罪判决,这确实很蹊跷。

  7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前往扬州中院试图采访此事,该院相关负责人在查看记者证后,提出需要正式的采访函。7月16日,记者将正式的采访函发给扬州中院,在确认收到后,该负责人称尽快回复此事,但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扬州中院回复。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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