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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放水养鱼”见成效,被执行人信守承诺把钱还

2019年02月21日232未知admin

图为执行法官到当事人家中办理案件

  “凌法官,您好!我是扶隆乡那勤村的黄某某,过年期间,我把家里的鱼卖了,不但把欠款筹够了还剩余几千块补贴家庭开支,我家能有这可观的收入全靠您帮忙,我们全家人谢谢您啊!”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4年6月始,钟某某在自己家的农田挖塘养鱼,因自身缺少资金,便向出售鱼饲料的黄某某赊购鱼饲料,从2014年至2015年钟某某向黄某某赊购饲料共17885元。期间经黄某某追偿,钟某某还了13000元给黄某某,余下4885元未见付清,经黄某某多次催促钟某某分文未付后黄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钟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还清余下欠款。判决生效后钟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黄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经办此案的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某某夫妻在银行虽然有几个存款账户,但可以说是“零余额”,多者十几元、少者就几元,唯一可供执行的是钟某某饲养的鱼。而且钟某某患一身的重病行动不方便,不能干体力活,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饲养鱼来卖赚取家庭开支。

  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现在通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某某池塘的鱼,其价值也可能不足以偿还所欠申请人黄某某的债务,同时也会导致被执行人钟某某一家的生计问题,也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并且变卖活鱼也非易事,稍有不慎会引发不可预料的后果。如何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如何能让被执行人度过难关?这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对此,防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本着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又要帮助被执行人渡过难关,积极寻找兼顾双方利益的结合点。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力促双方和解。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平息申请人的激动情绪,并把被执行人的情况和各种利害关系向其逐一讲明,先等被执行人过年时间把鱼卖个好价钱后再清偿欠款;另一方面,找到被执行人,详细向其宣讲法律,讲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通过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等多方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对被执行人钟某某的暂时困难,表示理解,并同意被执行人钟某某先把池塘的鱼喂养过年卖个好价钱后再偿还余下欠款。

  3月5日被执行人黄某某把4885元交到主办法官手上,至此该案在执行法官灵活采用“放水养鱼”执行方式下获得圆满执结,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感人的一幕。

  放水养鱼,顾名思义,意为留下一手,放人一条生路,实则在法律谦抑性原则的体现,虽属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体现了既讲严肃执行法律,又讲究人性关怀。该案件的顺利执结,既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真正实现了执行案件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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