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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重点排污企业作为税收监管重点

2019年02月21日370未知admin

  特派北京记者 张青兰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一项综合性、动态性的工作,我国各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彭静介绍:“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当量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作业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污染超标与否有较大的随机性,这就给地税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行违法取证,及时进行监管带来了难度。”

  彭静委员认为,可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监督。一,税务机关依据环保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建立纳税人名册,并根据环保部门排污信息掌握程度、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级、排污费缴费额等的不同,将环保税纳税人分为重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三类,实施分层级分类别管理。二,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的监管工作。在环保税开征初期应将重点排污企业作为税收监管重点。

  彭静委员还建议要强化“税务信息共享”的机制保障,确保纳税人档案资料的无缝交接。此外,还应当积极发展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检测、污染治理、涉税筹划与服务、智慧纳税信息平台建设等,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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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3 0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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