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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男子欠款4.5万元22年未还 法院判决赔偿本息共27.5万元

2019年02月20日466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3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镇江一名男子借了朋友6万元钱,其中4.5万元逾期22年多仍未归还。近日,镇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借款者应按照24%的利率,赔偿本金及利息共计27.5万元。

  1995年9月2日,镇江市民程某向朋友边某借了6万元钱,借条明确应在当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1万元利息。但是,程某并未按约还款。此后9年里,边某多次催讨未果。2004年11月,程某又向边某出具一份新的还款协议,约定这笔借款于程某房屋拆迁时向边某付清,如果中途经济有所好转,可以提前还清。然而,直到2017年借款仍未还完。

  迫不得已,边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提出应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庭审中,程某表示,“根据我们的约定,还款时间是我家房子拆迁的时候,但直到现在房子也没有拆迁,所以还没有到约定的还款时间。”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在调查审理中发现,22年时间里,程某曾偿还1.5万元,所以其尚未偿还的本金应为4.5万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程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在1995年的借条中,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程某未按期履行。后程某虽在新的协议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因此边某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借款。

  一审法官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镇江市普通工人的工资约200元,房价较低,6万元可以在主城区买一套住房。但到了2017年,同样的6万元现金,价值已不能同日而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因此,边某提出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镇江润州法院一审判决程某偿还原告边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共计27.5万元。收到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戴玉玺 倪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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