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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容留朋友在家里吸毒男子被法院判刑11个月

2019年02月21日23未知admin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王德红)临高一男子刘某3次容留朋友在家中吸食毒品,以为假装不知道就与己无关,便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没想到这一天真的想法将自己一步步推向了牢笼。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某日晚上,吸毒人员郑某等人来到临高县某百货公司仓库宿舍刘某家中玩耍。刘某在明知郑某等人吸食毒品的前提下,仍然提供自家客厅后面的一间瓦房给郑某等人吸食毒品。随后,陈某也来到瓦房内一同吸食毒品。今年3月26日上午、3月28日晚上,郑某、陈某等人到刘某家中玩耍,刘某又将瓦房提供给郑某等人吸食毒品。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称不知道郑某等人在其家里吸食毒品,也不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没有制止他们吸毒。鉴于自己是初犯、坦白供述事情经过,请求二审对其判处更轻刑罚。

  据吸毒人员郑某述称:“我们在刘某家吸食毒品,他几乎都知道,开始的时候他也说我们,但到后来他也不想说了,默认我们在他的家中吸食。”

  法院认为,由此可见刘某对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是明知的,其漠视法律规定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是初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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