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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四议三公开源头系统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

2019年02月22日129未知admin

  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海口市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监督办法》(以下简称为《监督办法》),对全市“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一、制定《监督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是什么?

  出台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监督办法,紧盯“四议三公开”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实践与制度创新。作为全国首个专门监督“四议三公开”落实的制度规范,《监督办法》的实施,将为筑牢“四议三公开”这个遏制农村基层“微腐败”的“铁篱笆”、推动源头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对我市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制定《监督办法》,是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十分重视“微腐败”治理问题,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多次要求严惩啃食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微腐败”。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基层“微腐败”信访举报持续增长,案件查处数逐年上升,反映我市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对农村“微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亟待加强。制定《监督办法》,就是为了将农村“微权力”关进“四议三公开”这个制度笼子,扼住“微腐败”产生的咽喉。

  第二,制定《监督办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厚植党执政基础的需要。通过对近几年我市查处的农村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现几乎所有的“微腐败”都是从违反“四议三公开”开始的,且主要发生在集体“三资”和惠民资金管理领域。少数村干部违反“四议三公开”违规处置集体“三资”、侵占惠民资金等行为,直接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村民自治沦为“村官自治”,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监督办法》,保障“四议三公开”落实,让村民来监督村干部,给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正是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

  第三,制定《监督办法》,是压实主体责任,形成监督合力的需要。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四议三公开”形同虚设,是基层“微腐败”蔓延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市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或不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指导职责,或搞走形式走过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不正常、选择性执行“四议三公开”,严重阻碍了“四议三公开”落实。制定《监督办法》,正是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用制度确保“四议三公开”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

  二、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为什么要紧盯“四议三公开”?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中都对农村执行“四议三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四议三公开”作为村民自治最基本的程序制度保障,能有效遏制农村基层“微腐败”。一是“四议三公开”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微腐败”。实践证明,民主公开是预防和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四议三公开”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保障,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实施、结果全过程置于监督阳光下,充分调动与确保了党员和村民对村务的监督与参与,并以程序的正义保障了农村“微权力”运作的公正与决策的正确,从源头上遏制了“微腐败”的产生。二是紧盯“四议三公开”是当前成本效益最佳的“微腐败”治理路径。“四议三公开”标准清晰、简单明了,易于监督、容易查实,紧盯“四议三公开”,既是当前基层党委政府监督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现实选择,也是发动群众,提高监督精准性的有效方法。同时,这也是贯彻中央纪委深化“三转”、抓早抓小、挺纪在前、践行“四种形态”要求的大胆探索与具体实践。

  三、近年来紧盯“四议三公开”治理农村基层“微腐败”取得了哪些成效?

  2016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农村基层“微腐败”案件7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31人;开展“一案双查”13件21人;通报曝光36件农村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在强力问责的倒逼作用下,“四议三公开”逐渐成为基层办事必须遵循的铁律,农村基层“微腐败”治理呈现出许多积极变化。

  第一,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执行情况明显好转。从今年市纪委对随机抽取的9个村调研的数据来看,“四议三公开”执行情况向好,同去年相比,党支部提议执行率由36%上升到100%;村“两委”商议执行率由51%上升到89%;党员大会审议执行率由6%上升到2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率由19%上升到78%;决议公开执行率由28%上升到56%;结果公开执行率由26%上升到89%。

  第二,镇街纪检监察组织专责监督作用得到明显发挥。全市各镇(街)纪检监察组织迅速将监督执纪由重点“盯违法”“盯腐败”向重点“盯违纪”“盯违反四议三公开”转变,不到一年的时间,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难的局面就得到了扭转。2016年,全市43个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全部消除纪律审查“空白点”,立案数和查处人数分别同比增长103.5%和108.6%。

  第三,各级各职能部门监督合力初步形成。在纪检监察机关强力问责倒逼下,监督“四议三公开”的合力逐渐形成。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群众信访诉求”和“涉农资金”两个大起底、大排查活动;民政部门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规范指导;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有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与村级财务的管理使用;各区纷纷开展“四议三公开”专项督导;各镇(街)自觉开展自查自纠。

  第四,群众监督有效提升了监督的精准性。镇街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把有限的监督力量用在监督“四议三公开”上,发动群众千百双“眼睛”紧盯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有效地提升了监督的精准性。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市四个区的信访举报件同比已连续三个月下降,紧盯“四议三公开”遏制农村基层“微腐败”的效果初显。

  四、《监督办法》有什么创新和亮点?

  第一,建立起全面监督的体制机制。首先,建立起了全面完善的“四议三公开”监督体系。上至各级党委政府、下至农村基层党员群众,《监督办法》都对其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构建起集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的大监督格局。其次,建立起了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监督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建立并实施强化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问题线索发现移交和督办问责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既是监督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

  第二,将“四议三公开”向村民小组延伸。我市大量的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权掌握在村民小组手里,然而对组务的监督却基本空白。《监督办法》将村民小组执行“四议三公开”情况也纳入了“四议三公开”监督内容,并将村民小组长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监督办法》规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四议三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并要求村民小组建立“四议三公开”工作档案,由村委会送镇政府备案。

  第三,对利用微信创新监督方式作了明确要求。《监督办法》要求,各村要利用微信,建立村“两委”微信群、村民代表微信群、党员微信群,通过召开虚拟会议,实现“线上”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同时还要求各镇民政、组织、财政、农业、纪检等相关负责人加入微信群实时开展指导监督。

  第四,实现追责问责“全覆盖”。从国家公职人员到农村干部,《监督办法》都对其违反“四议三公开”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可视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适当方式进行处理。此外,对村“两委”成员,《监督办法》还规定了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方式,即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和受处分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要求做好问责的“后半篇文章”。为了改变以往问责“一问了之”的情况,《监督办法》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要召开问责决定宣布会,有关责任人要在会上作检查,其他参会人员要积极开展批评帮助并吸取教训,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教育治本功能。

  五、对贯彻落实《监督办法》有什么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和厚植党在农村基层执政政治土壤的高度,抓好《监督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贯彻实施《监督办法》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狠抓工作落实。二是要深入学习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学习教育与培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自觉与能力。要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监督办法》深入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做到人人知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要严格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督办法》规定的监督职责,自觉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问题线索移送和督促整改问责工作,特别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是要坚持失责必问。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监督办法》这把利器,严肃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职责的行为,镇(街)纪检监察组织要继续将监督执纪由重点“盯违法”“盯贪腐”转到重点“盯违纪”特别是“盯违反四议三公开”上来,让“四议三公开”成为农村基层办事必须遵循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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