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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终审认定劝阻者无责

2019年02月21日183未知admin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郑州市中院供图

 

原题: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突发心脏病猝死

郑州中院终审认定劝阻者无责

 

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一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判决中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上诉。

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

 

二审:劝阻者属正当劝阻行为

 

11月1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辩论围绕杨某的劝阻是否与段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展开。

当天庭审后,未当庭宣判。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释疑:劝阻者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杨某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郑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当谈及杨某为什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时,这位负责人说,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位负责人说。

 

解惑:二审直接改判的法律依据

 

当记者问道,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这位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这位负责人说,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社会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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