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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法院:重调解辩法析理 化矛盾维护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为促成婚姻,原告王某先后向被告杨某家庭给付彩礼现金12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吊坠一个、金手镯一只。原、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书。2017年2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杨某遂回天祝娘家居住生活,拒绝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以被告离家出走,给其家庭造成经济困难为由,于2017年5月30日与被告杨某父母协商退还彩礼事宜,经协商,被告退还原告彩礼现金4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吊坠一只。原、被告双方没有书写书面协议。原告王某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及父亲退还剩余彩礼80000元,金手镯一只,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受理该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天祝县人民法院安远人民法庭遂于8月17日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使双方矛盾有所缓和,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王某彩礼26000元(不包括已退还的彩礼现金4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吊坠一只)。
该案的顺利调解结案,消除了矛盾隐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