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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李枫 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9年02月22日33未知admin

    8月21日,作家李枫在微博发布文章《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同性骚扰、名人效应、粉丝互撕、刑事诉讼……该事件一出,迅速博得大众眼球,连续多日登上微博热搜榜。8月23日,郭敬明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已构成诽谤罪。
  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律师团队中的张志华律师,针对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析。
  张志华律师表示,李枫在所发的微博中称“郭敬明性侵男作家、男职工”。其实“性侵”并非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性行为,也可以理解为猥亵、性骚扰等与性相关的行为。那么,男性之间强制发生性关系,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张志华律师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客体只有女性,男性被强迫发生性关系,侵害人无法被认定为强奸罪。”
  关于强制猥亵罪,2015年之前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男性同样未被纳入保护范畴。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猥亵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猥亵’概念是男女通用的,如果李枫微博中所言属实,郭敬明也只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张志华律师说。
  在李枫发布文章后,郭敬明称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认为李枫构成“诽谤罪”。张志华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客观要件方面,这一罪名要求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张志华律师说,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还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在这次事件中,李枫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就在于其微博中所言是否属实。如其所言为凭空捏造,而且此事明显已经造成恶劣影响,则构成诽谤罪。”张志华律师解释,如果李枫所言属实,虽然其不构成诽谤罪,但也难逃民事侵权之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枫的微博内容中,已大量涉及郭敬明隐私,包括性取向等问题。这次郭敬明起诉李枫,诽谤罪构成与否要看李枫微博所言是否属实。但无论是否属实,李枫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仍要承担。”张志华律师说。
  为了充分发挥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优秀律师的法学专长,帮助市民学习、理解法律知识,解答市民相关法律问题,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团队,与本报合作开办 《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栏目将对社会热点事件以及市民关心的婚姻家事、房产交易、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和财富传承等热点法律问题,编写典型案例,通过发表律师观点进行以案释法。同时,栏目将通过“南京律协”微信公众号收集市民有关法律的咨询,并给予解答。市民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公众号后在菜单栏中选择“律师说法”栏目进行提问。希望能够通过本栏目帮助市民防范法律风险、构建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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