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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办法9月施行:设3个月过渡期 18年6月末到期不补登记

2019年02月22日340未知admin

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施行。

《办法》按照“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总体原则,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办理信托登记业务。

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在起步阶段,《办法》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

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按照《办法》规定,未来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息透明度将有所提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公示的基本信息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称、登记时间、产品编码、信托类别、受托人名称、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财产主要运用领域等内容。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公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信托登记办法》全文链接:http://www.cbrc.gov.cn/govView_30985FAB47794FF6A348DD6FF918FE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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