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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上海闵行对手伸未成年人色狼限制从业

2019年02月22日15未知admin

  原标题:“全国首例”!上海闵行对手伸未成年人的“色魔”实行“从业限制”究竟限制了什么?

  今天,江苏检方发布了一条令人略显欣慰,但又值得深思的消息:昨天,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本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其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问题,一直都是舆论热点。随着开学季的到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个个孩子被猥亵甚至被性侵的消息,如同针一样扎在家长心里,更扎在每个有良知的人身上。因此,全国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在上海闵行区检察院的推动下重磅落地时,有些人会感到惊讶,但更多人则毫不掩饰内心之激动——“就该这样”!

  据报道,限制从业机制由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牵头,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体育局、卫计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排除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之外,让这些违法犯罪人员,在付出法律代价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受到限制,可以说将严格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做到了极致。

  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再严格也不为过,如此严格的机制更显必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不容忽视,据统计,仅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就有433件778人,这还不包括没被报道的以及性侵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的案例。

  性犯罪往往具有反复性,性犯罪者也具有较高的再犯率。因此,在未成年人和性犯罪者中间构建一道严密的隔离墙就显得迫在眉睫、尤为重要。

  可以预见的是,上海闵行检察机关的这一创举将对降低性侵未成年人发案率,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产生积极影响。对手伸未成年人的“色魔”实行“从业限制”,究竟限制了什么?其深层次含义又有哪些?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这就跟大家聊一聊——

  1触犯法律的,法律一定让TA付出惨重代价!

  法律是行为的尺度,更是行为的警戒线。践踏警戒线,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这是法律的尊严,更是对守法者的公平。

  在花一样的年纪遭遇性侵,既无法容忍,更贻害无穷。当无辜的孩子惨遭蹂躏时,当愤怒的家长悲痛万分时,当良知的人们义愤填膺时,法律就要果断出手,让那些触碰底线的行为人付出代价。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刑法在多个罪名中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民法、侵权责任法也赋予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索赔的权利。

  法律的严惩既是对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更是给无辜者的最深切的公平。

  法律之雷霆不单单在于严惩,惩恶是为了扬善,划定警戒线的意义更在于弘扬正气。

  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那么警戒线之内就应当是社会文明的共识和底线。当触犯法律的行为受到严惩,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标尺就更加明确。

  特别是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刑法的严厉,民法的周全,乃至现在从业限制的探索,就是要给未成年人构建最严密的保护网,让祖国的希望无忧无虑成长。当法律否定了哪怕毫末之微的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时,给未成年人以最大保护就更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法律在不遗余力保护孩子时,每一个公民更有义务让孩子生活在阳光之下。

  由此扩展到我们的生活,我们呼唤依法严惩一切犯罪行为,不正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幸福安宁吗?

  2

  “全国首例”不是终点,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必将不断深入!

  上海闵行检察院的探索令很多小伙伴为之点赞,这并不意外,给未成年人构建全方位的保护网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作为“全国首例”,闵行检察院的尝试属于新生事物,从公开报道来看,这一从业限制机制包括厘定受限人员范围、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落实入职审核运用等内容。

  这样的尝试不是对法律的突破,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横跨刑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原则系统化地落到实处。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禁业限制”写入刑法: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这之后,相当一部分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以后,还被法院宣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得的应当剥夺。

  因此,闵行检察院试点的这一从业限制机制其实是将刑法、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系统化、机制化地落实到实践中。既然受过刑事处罚成为一些职业的“门槛”“排除项”,那么让这些人远离未成年人就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精神。

  事实上,这一探索也符合中央一以贯之的“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和“先试点再总结经验推广”的改革精神。

  作为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探索,在某个地区施行,风险可控,经验也会更加具体可操作,成熟后对其他地区也会更有参考价值。即使有不完善之处,也不妨碍在审慎基础上的尝试和创新。

  3

  人民有所呼,法律必有应,良性互动中,法治中国将更加完善!

  性侵未成年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持续广泛关注,既在于违反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更在于由此带来的创伤很有可能是终生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人们不希望悲剧一再上演,更不希望孩子们的花季过早凋零。

  因此,闵行检察院的探索可以看作是对公众关注的一种呼应。法律已经规定了惩罚办法,性侵未成年人也面临着严重后果,但性侵犯罪依然呈现多发趋势,我们能做的还有什么?这一试点给了我们启发和思考。

  的确,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者哪怕怒火满腔,也不可能将其碎尸万段。

  刑罚再严厉也总会有限度。但是,正如刑法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法律一样,刑罚意义上的严惩也不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唯一选项。

  当性犯罪者在接受刑法惩罚之后,还要面临着就业的种种限制。构建起让性犯罪者在自由上被剥夺限制、名誉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受到损失的全方位高压格局也就成了可以期待的法律图景。

  当一再呼吁对性犯罪者严惩不贷时,构建一个横跨自由、名誉、就业的全方位“法网”,其震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当我们一再为孩子惨遭性侵痛心疾首时,当我们一再呼吁对性侵者严厉打击时,闵行检察院推出的从业限制机制让我们看到了执法者对群众呼声的重视与回应。尤其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于法有据地构建起守护未成年人的“隔离墙”“警戒线”“保护网”,更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

  流之远者,其源也大。法治中国渊源于亿万人民的期盼,人民有所呼,法律必有应。民意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必将催生磅礴力量,推动法治中国更加完善,让法治更有分量!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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