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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个人信息要有规范和尺度

2019年02月21日305未知admin


    ■扶 青

    笔者经常使用体育APP看比赛和新闻,然而每当打开某搜索软件,明明没有登录,也没有授权,却也能收到相关内容的推荐,对方是如何做到“投其所好”的?这种困惑相信很多人都有过:在新闻APP中看新闻,突然一条广告进入视野,推荐内容正是之前在某购物网站上搜索过的商品;用理财APP投资,不期各种推荐股票、基金的电话络绎不绝;刷刷朋友圈,也能碰到微信为我们度身定做的“小广告”。

    “互联网比你更了解你”,推荐资讯被称“个性化推送”,广告营销是“算法”,骚扰电话被定义为“精准营销”。如今,很多企业都以“大数据”和“云科技”为卖点,强调自己如何如何精准,怎样怎样“体贴”,但具体如何得到数据的方式却存在差别。真正的“大数据”,是在得到用户允许的前提下,通过读取浏览历史和相关权限,为用户和合作伙伴提供更好的服务。而某些产品和服务玩的是“默认授权”,在用户注册登录界面显示“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并在前置选项栏中替用户悄悄打钩。如此,使用就是同意,同意就意味“授权”,甚至还有“全家桶”模式,通过“剥洋葱”式的协议条款,莫名其妙地读取权限,如购物软件读取通讯录,相册软件读取地理位置。这种替用户作主的方式非常危险,轻则形成对用户的骚扰,重则有可能涉及隐私泄露,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网络安全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网络安全法》提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但在实际中,在公众接触最多的信息收集环节,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远未达到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的《关于收集个人信息“明示同意”的测评报告与建议》,在实测100款常用APP后发现,仅有11%做到了合乎法规及规范的“明示同意”;去年,中央网信办等4部门开展专项隐私工作,也发现很多APP隐私条款笼统不清,征求用户授权同意时存在“一揽子”打包授权等,特别是在信息收集阶段,不明确告知,擅自扩大收集范围,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等,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亟待矫正。

    完善隐私获取标准并不难,难的是企业遵守规范的动力不足。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进一步发布司法解释,规定获利5000元以上即是“情节严重”,虽然具有一定威慑性,但从实践层面上讲,所针对的主要是信息流通环节,而不是作为源头的信息收集。而大数据产业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核心的就是数据隐私以及数据采集界限。对企业来说,常见处理手段是约谈,或者上黑名单,强制力有些不足。而对比做得比较好的欧洲国家,采取严格的执法监督是成功的原因之一,如欧盟不久前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处罚力度可谓非常之大,违规企业面临高达全球营业额2%-4%的罚款,能直接促成企业的自我规范。相应的,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就要对信息采集、利用、流通等方方面面作出规定,其前提依然有赖于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另一方面,“默认授权”之所以泛滥,也跟互联网产品当下的环境有关,尤其是隐私条款主要靠自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都照搬行业“领头羊”的做法。从这一点上来讲,一些发展较快的互联网企业应该作好表率,在创新的同时承担起该有的社会责任,主动在隐私条款上完善信息收集的初衷、范围、方式方法,为改善信息收集的环境尽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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