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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4月03日讯
据财政部消息,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财政部、住建部研究制订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在额度管理方面,财政部在***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预算执行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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