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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的五年|服务非公经济的“鄂检担当”

2019年02月24日484未知admin

  

  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干警到恩施市长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听取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李建安摄 

  今年2月,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高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选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高某在担任湖北某工程公司营业部经理期间,在董事长周某的授意下,串通其他公司投标,致使其公司中标。荆州区检察院收到关于高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后,鉴于高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考虑到若对高某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转,遂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随后被办案机关采纳。 

  这是湖北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鄂检十条”,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生动体现。2016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在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勇于担当:“鄂检十条”担责“非常之事” 

  2016年3月4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强调提振非公经济,定调“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3月9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北省检察院迅速响应,于3月20日在省级检察院中率先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硬措施,被非公经济人士亲切地誉为“鄂检十条”。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一是政治之‘责’,二是法律之‘责’,三是社会之‘责’,检察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强调,“服务好非公经济发展是全省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一项“非常之事”,要尽非常之力,抓出非常之效。” 

  “鄂检十条”从“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等10个方面,在落细落小、落实落地上下功夫,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社会反响良好。 

  2016年3月31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该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突出非公企业关注关切的五个方面18项工作重点,制订下发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将责任传导落实到基层和司法办案一线。 

  该省15个市州分院、114个基层检察院迅速行动起来,聚焦本地非公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制订实施方案,努力为全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和促进力。 

  善于担当:精准服务展现“非常之为” 

  张某在未取得宝洁(中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等品牌的日化用品,被工商部门查获。汉川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这一线索并核实证据后,认为张某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工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受理后未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跟踪监督,引导侦查,并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被选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检察机关瞄准非公企业的司法需求发力出拳,把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各项检察工作的“指头”握紧成一个拳头,综合施策,促进精准服务“从文件到实践”。 

  针对非公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难等问题,该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侵害非公企业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共起诉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犯罪1577人,起诉传销、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467人。 

  针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吃拿卡要”、对非公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设置隐形门槛等问题,检察机关以“清障”为目标,去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以及不作为、滥作为等失职渎职犯罪476人,促进降低企业隐形经营成本。如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利用贷款业务审核权对中小型非公企业“吃拿卡要”,受贿78万余元的国有银行某支行“公司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原经理袁某,有力打击了伸向非公企业的“黑手”。 

  针对非公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检察机关以“助企”为重点,监督纠正对企业内部“蛀虫”有案不立等问题173件。 

  针对部分非公企业法治意识薄弱、内部监管机制滞后等问题,普遍开展“暖企”活动,积极开展非公企业违法犯罪预防。一年多来,该省各级检察院共走访非公企业5300余家。襄阳、黄石、鄂州等地通过开展“法治企业行”活动、编发《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开通企业服务热线等方式,面对面了解司法需求,实打实提供法律服务。 

  体现担当:服务大局凸显“非常之效” 

  在落实“鄂检十条”和推进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湖北省检察机关一方面着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做到热情服务、交往有度;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司法办案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把服务发展的要求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 

  2016年11月1日,由某新能源公司投资的项目在松滋市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5亿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值24亿元的生产规模。“这个项目的顺利推进,检察机关功不可没!”谈到这个项目,松滋市委副书记、市长伍昌军为检察机关连连点赞。 

  原来,该公司系松滋市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曾因资金不足暂时处于停业停产状态,现有新的投资人注资入股,需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而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某却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荆州市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根据公司法规定,相关手续需陈某亲笔签字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否则会影响项目如期开工。10月24日,松滋市政府向荆州市检察院发来公函,请求依法提供支持。荆州市检察院在排除有碍侦查的情形后,妥善安排陈某与代理律师会面,并见证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使投资商及时注资入股,促成了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实招、求实效,招招打在实处,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时任湖北省工商联主席杨玉华对该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以“非常之为”抓出“非常之效”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是检察机关使命所系。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去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主动更新理念,创新实践,依法履职,探索创新,自觉承担起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检察机关应尽的政治之“责”、法律之“责”和社会之“责”,力争以“非常之为”抓出“非常之效”。 

  从“鄂检十条”出台到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从省市两级院新闻发布会全覆盖到向社会公布十个典型案例,湖北检察机关始终坚守法治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政策界限,在落实、落细、落小上下功夫,打出了一系列检察“组合拳”,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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