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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列席大会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省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邀请列席大会人员:
(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三)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地级以上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七)曾担任正省级领导职务的在粤老同志;
(八)出席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九)中直驻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
(十二)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及其各组主要负责人;
(十三)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粤的部分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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