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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2019年02月18日114未知admin

  原标题:北京市教委: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新京报快讯(记者 方怡君)11月29日,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办法》明确,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批准筹备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备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备设立批复文件自然废止。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其中,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办法》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作出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也将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等任意情形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教育教学方面,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予以复查。

  今日,北京市教委等部门还正式发布《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办法进行明确规定。

  新京报记者 方怡君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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