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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慈善组织走进“透明”时代

2019年02月22日42未知admin

民政部近日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的五类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须公布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以及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相关报道见A02版)
   按照去年9月起施行的《慈善法》,慈善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此次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只是《慈善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细化和明确,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又一个成果。
   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看,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较于一般慈善组织,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这突出体现在“三公经费”以及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都要向社会公开。这样规定当然很有必要。据报道,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让捐赠变得更加便捷,2016年我国人均捐赠已经突破100元,越来越多的人把慈善当成了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在走势喜人的另一面,则是慈善组织透明度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2014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有77%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得分不及格,五成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满意。信息化时代,慈善组织要想长远发展,公开和透明是首要因素,透明已经成为慈善组织的立名之本、发展之基。反过来说,唯有提升公开、透明,才是对已经被激发出来的公众慈善热情的最好的呵护。
   坦率说,曾经轰动的“郭美美案”,让慈善事业发展一度受阻。因为不透明、不公开,我们经历过代价高昂的教训。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要把慈善法中“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这一条款细化、具体化,使之成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操作指南和标准。
   不排除这份意见征求稿,在完成意见征求过后,还会有一些调整,但应该可以肯定的是,唯有加强监管、强化问责,通过严密的制度规范公益慈善组织的运行,引领慈善组织真正走进“透明”时代,慈善组织不尽如人意的透明度现状才有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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