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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绿卡的“红通人员”被引渡回国又创两个第一

2019年02月18日46未知admin

  原标题:又创两个“第一”,追逃追赃一刻不停

  “我2016年拿到了保加利亚绿卡,今年还提交了入籍申请,本以为终于自由了,没想到一上‘红通’,没多久警车就开到了我面前。”11月30日上午9点,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休息室里,刚刚被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面对媒体采访感慨万分,“外逃生活太凄凉了,看上去好像你是自由的,实际一点都不自由”。

  仓皇出逃13年后,这位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终于结束了惶惶不可终日的“亡命”生涯。当日,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中保两国反腐败和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姚锦旗被引渡回国。这是今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今年3月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委成立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追逃追赃工作不断开创新局。4月24日“天网2018”行动启动,6月6日对外发布50名外逃人员有关线索,6月22日赖明敏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到案“百名红通人员”,7月11日许超凡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从境外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8月23日国家监委等五部门首次发布“敦促投案自首公告”,引发投案自首连锁反应……一个又一个“第一”,见证着追逃追赃的坚实足迹,生动体现出监察体制改革后制度优势正加速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强化对腐败犯罪分子的震慑。他还指出,“要搭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平台”“要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和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追逃方式相比,引渡是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

  中央追逃办坚决贯彻落实******精神,紧紧咬住签订引渡条约这个关键,深入推进外逃人员引渡工作。今年10月,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后,因我国早在1996年就和保加利亚签署了引渡条约,中央追逃办即刻联系保方,商讨引渡事宜。最终,姚锦旗落网1个多月后就被成功引渡回国。当前,我国已与50余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并与不少国家探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开展引渡合作。实践证明,引渡是追逃追赃的一把利器,是关键一招,要继续用足用好。

  无论是在国内惩治腐败,还是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我们始终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今年3月20日起公布施行的监察法,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专章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追逃追赃职责,确立了监察机关追逃追赃案件主办部门的地位。10月26日起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进一步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为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可靠的程序保障,也推动我们进一步扩大反腐败国际合作“朋友圈”。据中央追逃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姚锦旗案中,我方以国家监委名义提出引渡请求,得到了保方的尊重、认可和支持,并非常及时、快速地做出了反馈。

  “回顾过往13年,被抓是必然的!拖在那里,只会把自己拖死,断了后路。”姚锦旗以自己亲身经历袒露肺腑之言。当前,距离《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的最后期限仅剩一个月。时间不多了!外逃人员如果还在拖延、纠结、犹豫、观望,任凭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白白流失,等来的只能是依法从严惩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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