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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在校生医保缴费开始啦 过渡期内无需补缴相关费用

2019年02月22日470未知admin


    核心提示

    新学期开始,也到了在校生参加医保的时间了。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的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学生如何参加医保?日前,我市启动整合过渡期新年度市区学生医保参保工作,要求各学校登记、申报和缴费工作于12月15日前完成。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密切关注,切勿错过学校统一参保缴费时间。

    在校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同一班级的学生可能来自不同县(市、区),而大学生更可能来自不同的省份。他们是否都具有参保资格?

    对此,我市明确了参保范围,也就是:所属统筹区内的托幼机构儿童、各类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按学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9月1日-12月15日集中缴费

    每人每年缴费调整为130元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原来80元调整为130元(城乡低保、孤儿、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将政策规定的资助资金支付本人)。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以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为单位,统一办理在籍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费代征工作,经办流程与往年一致。

    医保结算年度时间同步调整

    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原本跟着学校开学的节奏开展参保工作,现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步伐来调整医保结算年度。

    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起,学生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学生无需补缴半年参保费用

    明确结算过渡期内有关事项

    我市明确了调整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有关事项。

    一是在同一统筹区,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7年4月-6月未缴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且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二是在同一统筹区,2017年4月-6月足额缴纳原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托)的,须由所在学校于学生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缴纳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三是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不需要缴纳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四是在本统筹区内首次参保的市外户籍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全日制新入学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过渡期医保待遇分两个阶段

    分别为:12月31日前、明年全年

    2017年12月31日前,参保学生按规定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即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市内、外住院、市内门诊特殊病种、大病保险及到市内居民医保定点的二、三级城市公立医改医院就诊时的门诊诊察费(6元/次)。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学生持医保证(卡)(扬大学生持校园一卡通)到市内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在院端按医保相关政策直接结算。

    集中登记缴费期生病咋就诊?

    持参保证明去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生集中登记缴费期内,生病如何享受待遇?

    我市规定,在学生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学生在所属学校已登记申报尚未缴费到账,因病需要就医的,持学校开具的“参保证明”前往学校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9月起大病保险院端实时结算

    参保学生不再需要申请办理

    2016年度,符合条件的参保学生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在“核三”信息系统中已结算的民政医疗救助待遇后,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大病保险待遇“一键”结算。

    大病保险按照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统计。一个年度结束后(即2017年9月1日后),若上一个医保年度还有未报销的费用,请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再申请大病保险结算。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仍由学校经办老师代为办理)。若参保人死亡的,代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017年9月1日后,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实现大病保险的院端实时结算,不再需要申请办理。

    记者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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