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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拖欠2千多万工程款被起诉 省一中院提高审判效率当庭宣判

2019年02月22日318未知admin


  天涯法律网讯(王天石 马润娇)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2000多万元被起诉,省一中院近日对这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375.1万元及违约金、返还安装工程质保金87.59万元及利息、返还土建及其它工程质保金509.84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2011年5月,中建某局承包房地产公司工程。2013年5月31日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房地产公司一直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016年7月,中建某局将涉案工程项目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海南某工程公司,同时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公司对此转让表示同意,并于2016年7月签署了《签收回执》,但是依旧没有向工程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2000多万元。于是工程公司起诉至省一中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工程尾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共计4000万元。

  经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涉案工程可确定造价鉴定金额为1.35亿多元,另有已进行了施工但价格无法确定的工程款为152万元。但截至2014年1月24日,房地产公司仅向第三人中建某局支付工程款共计1.06亿元。

  省一中院经过两次开庭,合议庭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原告、被告的意见,准确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当庭提出的鉴定申请积极回应。在第二次开庭时鉴于本案已因当事人申请鉴定持续时间较长,为避免被告故意拖延欠付的巨额工程款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情况发生,合议庭经过评议后果断决定当庭宣判,并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 此案是省一中院大力推行案件当庭宣判以来又一重大突破,预示着省一中院当庭宣判案件类型已完成了由简单到复杂、案件标的额从小额到大额转变。同时也显示了司法改革后法官审理案件自信心的逐步提升,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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