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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皿使用费”属“开瓶费”变种涉嫌霸王条款

2019年02月19日246未知admin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的王扬律师表示,食庐餐厅“器皿使用费”这项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器皿使用费”属于“开瓶费”的变种,食庐餐厅关于“器皿服务费”的相关规定涉嫌霸王条款。
  王扬说:“这家餐厅虽然列出了器皿使用费这一收费项目,但却是在结账时列在账单上的,并不是事先告知,而且餐厅也没有提供额外明显的增值服务,所提供的器皿也没有特别之处。提供喝酒的高脚杯是所有饭店都会进行的基本服务,并不具有需额外收费的独特性,食庐餐厅仅靠向提供和其他餐厅相类似的基本服务,就额外收取费用,有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嫌疑。”
  “如果餐厅想要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他们需在餐厅的菜单上解释清楚。并获得消费者的同意。”王扬说:“例如一些高档餐厅很明确地在餐厅目录上注明需加收15%的服务费,同时也注明了相应的服务,和消费者达成了一致。这是可以的,但食庐餐厅,并未以文字形式明确列出自己的‘器皿使用费’项目和相应的服务标准,没有做到明码标价并和用户协商一致。”
  根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
  王扬认为,江女士等人在就餐期间没有对此项收费做出表态不代表消费者本身同意这项收费。“顾客喝酒不可能不用酒杯,这个收费项目是强加过来的,这对消费者来讲,是一种侵害。”
  对于这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王扬建议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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