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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药品注册申请材料造假

2019年02月24日600未知admin

最高法、最高检14日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根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等情形,应认定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针对药品注册申请人自行数据造假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依照刑法第141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397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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