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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出售高压气瓶以买卖***支论罪宜多些解释

2019年02月18日393未知admin

  原标题:出售高压气瓶以买卖***支论罪,宜多些解释

  ■ 观察家

  当事人是否只是因出售高压气瓶被判重刑,涉事法院不妨对此进行充分论证和解释。

  近日,又一起非法买卖***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7年6月起,江西籍女性胡敬与其丈夫通过网络途径卖出高压气瓶26个。2017年11月2日,河南范县警方在其租赁房屋内查获309个高压气瓶,查扣的气瓶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散件。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夫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支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和14年。

  高压气瓶成气***散件,再次引发“***支”之争。

  目前,我国***支的认定标准来源《***支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案时,都是采纳侦查机关对于“***支”的认定,以至于仿真***、玩具***等可能被作为“非制式***支”,纳入“***支”的范畴。

  而要将非制式***支作为法律规定中的“***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一是可以发射,二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其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对于非制式***支的散件(零部件),只有具备了与制式***支专用散件相同的功能,才能被认定为***支散件。

  在该案中,将涉事夫妇二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支,引发不小争议。当地法院判决书中,主要是依据高压气瓶定罪,但二人买卖的高压气瓶并不具有社会公众一般印象中***支的外形,既不能发射也不具有发射子弹、弹丸的“***口”。

  如果说,涉及***案之争的争论,以往争得较多的是击打力不强的玩具***、气***是不是“***”,那本案中,涉案物品则不是从外形上看就直接让人联想到***的物品,只是能提供动力的瓶状物体。

  的确,最高法2009年《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成套和非成套的***支散件也列为了犯罪的对象,但何谓“***支散件”,显然应该做限制性解释,否则买卖钢管等物就是危险的,因为那也可能用于造***。

  高压气瓶也是,除了可能被用以制作***支外,还能用于筑路、建房、打井等很多合法用途。这意味着,高压气瓶只具备用于制作***支的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就是将高压气瓶用于制造***支的目的,或者明知卖给别人的目的就是用于拿去制造***支的。

  在该事件中,涉事警方查出的,还有1000根左右消音器、红外发射器和3000根左右瞄准器。当地法院在定性时,或许参考了这些因素。果真如此,那判决书中显然应对整套设备是否构成***支主要或完整构件加以论证,而不宜只以售卖高压气瓶作为依据,支撑起其“买卖***支”的判断。

  否则,这可能造成部分人的误判,认为单卖高压气瓶就会被认定为卖气***散件,认为将非法买卖***支罪可以被随意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

  今年1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对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而卖所谓的气***配件,在定性、量刑上自然也要考虑这些。

  说到底,因多起***支认定案件掀起的争论,学界已对此取得不少共识。如今,该案当事人被判重刑,涉事法院不妨对此进行充分解释和论证,通过缜密的逻辑闭环,支撑起“出售高压气瓶等物件可以买卖***支论罪”的合理性,消除可能的误会和疑虑,也更好地探寻法治背后的价值逻辑。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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