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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003万 黄兴国获刑12年

2019年02月19日472未知admin

9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公开宣判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黄兴国利用担任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政府副市长、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天津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黄兴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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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2 16: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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