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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肥“高铁扒门”女子,及时处罚且过罚相当,既是法治教育,更是法治能力

2019年02月21日209未知admin

摘要:最佳法治状态,永远是惩罚备而不用,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样,高高悬起,但永不落下。因而,事先的有效劝导与事后及时的惩罚同样重要。

近日,一女子“螳臂当车”事件刷屏:合肥火车站,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停站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乘客以等老公为名,不顾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阻碍高铁发车,造成该列车晚点四分钟发车。

 

该名女姓事后接受采访,对其行为百般辩解:“我们没有迟到,是检票员拦了我老公”,“我不知道列车发车前五分钟停止检票的规定”,“我没有拦火车,是自己的脚卡在那里了”……

 

误了飞机,错过高铁,这事每天都在发生。这一班车没有赶上,可以等下一班,只要你自己为这些错误买单,不要累及他人,更不要触犯法律,这是起码的公民责任。

 

违法,板上钉钉

 

网传视频,清楚不过地记录了该名女子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径侵害了多个法益:

 

其一,民事方面。该名女子阻碍高铁发车,打乱了高铁运营计划,有可能导致部分联运乘客无法顺利赶上下一班列车。该名女子的过错行为与其他乘客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民法总则及侵权行为法,都设有极为明晰的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也做了指引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行政方面。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该女子的行为,吻合前述两款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节较重的,除罚款外,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三,刑事方面。从目前情况看,似乎不会涉及,但在极端情形下,该女子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高铁发车间隔都很短,前后两辆车的时间差也相当短暂,如果前车出现问题,后车来不及反应,将严重危及乘客的安全。 

 

及时处罚,是最好的教育

 

熟悉NBA的球迷都非常清楚,美国职业篮球之所以能够百年基业长青,与联盟规则的精细、执行的精准与处罚的及时息息相关。一旦球员发生斗殴,禁赛与罚款等处罚接踵而至,均不会过夜。在最受关注的情况下作出最及时的惩处,这对于惩戒球员和挽回球迷信心,塑造篮球文明,无疑起到了最好的效果。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在类似事件的处理中,信用记录的力量不可忽视。可以从具体的事例说起:

 

2017年7月中旬,本人搭乘国内某航班公务出访。原行程安排是,经浦东机场飞法兰克福,经停两小时后,转机飞往瑞士苏黎士。原计划是浦东机场11:45起飞,结果延误至12:20登机,由于国际航班仍属重点保障之列,按照即时调整的安排,飞机将于12:48起飞。没有料到,我们在机舱内坐等,直到下午2:30,飞机仍然没有起飞。在等候过程中,由于担心错过转机航班,我们和空乘人员交流,得知是由于有两名乘客一直没有登机,地面值机人员一直在广播等候,通知空勤不要关舱门,结果错过了预排的起飞时间,导致持续延误达3小时之久。

 

我们和空勤人员讨论,她们表示很无奈,说了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没有要求乘客留下有效的通知方式,如手机号码可能是预订者本人,而不是乘客本人的,以至于无法及时通知;其二,如果不等候而直接飞离,两名落下的乘客可能会在候机楼大吵大闹,以至于无法收场,地面值机人员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

 

笔者认为,对于个体事件的处理,反映了航空公司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运用法律和技术资源优化管理的能力。这里有两方面的利益需要权衡:其一,飞机上数百名乘客的利益与两名乘客的利益。数百名乘客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家人团聚,有的是公务出行,有人要去讲学,有人甚至是要赶着去完成一台重要的医疗手术,有人需要接续下一个航班,许多人的行程耽误不得。为了两名误机的乘客,让数百名乘客延误总共达500-600小时,道理上讲不通。其二,提前候机本是乘客义务,特别是在全球安全压力陡增的今天,乘客更要善尽配合义务,以保证他人正常出行。在飞机延误、尚无准确登机时间的情况下,乘客有义务在登机口附近等候,随时准备登机,而不得不顾情势,四处闲逛,让航班陷入错过下一个起飞时点的险境,在这个方面,两名乘客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其三,如果航班落下两名乘客径行起飞,错过航班的乘客闹事,航空公司可以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名单,启动联合惩戒。这两名乘客今后将无法搭乘飞机、高铁,也无法入住星级宾馆,真正面临“一处违信,处处受制”的后果。其四,任何事情都要避免产生糟糕的示范效应。当天晚上,我们果然没有赶上飞往苏黎士的航班,航空公司安排我们在附近的Sheraton Hotel住下。我们思忖,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由那两位乘客来承担?否则会产生很不利的示范效应。

 

相反,法国航空公司却成功地运用信用手段,实现了信用惩戒。2017年6月1日上午,武汉天河机场国际航站楼,湖北武汉名校女博士晚到误机,情绪失控,冲进工作区域掌掴机场地服公司值机员,并大闹机场,结果被刑事拘留。法航将打人女博士列入“黑名单”,全球范围拒绝承运,也就是说,该旅客在全球范围内将无法再搭乘法航航班。这是一则航空公司主动运用公共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实现联动惩戒的案例。

 

当然,最佳法治状态,永远是惩罚备而不用,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样,高高悬起,但永不落下。因而,事先的有效劝导与事后及时的惩罚同样重要。回到本案。视频显示,旁边的乘客一直劝阻该女士“你这是违法的”,司乘人员也说“不可以这样”,但都没有明确指出“拘留、罚款”等法律后果。试想,如果说得明确清晰一些,该女士或许会悬崖勒马,三思而后行了。既然事先机制失灵,为维护法律尊严,培植守法意识,执法部门有责任尽快对该女子做出行政处罚。如有他人因该女子行为而利益受损,可以向其主张民事赔偿。铁路部门可以将该女子记入信用黑名单,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再接受其搭乘高铁。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只有让法律直抵人心,才能达成法治社会。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对于当事人而言,必须经历的痛苦,沉淀出的是宝贵的法治记忆。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深植内心的,不是抽象的法理,而是这一桩桩鲜活的案例。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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