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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假释出狱同受审侄子无罪释放获42万国家赔偿

2019年02月18日387未知admin

  原标题:贪官假释出狱,同受审侄子无罪释放获42万国家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燕中炎1801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刑期至2020年的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燕中炎,已获假释。

燕中炎(资料图)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燕中炎在十年前落马,因贪污、受贿罪,与侄子燕朝伟一同过堂受审。此后,叔侄二人一审共同获刑;二审改判,燕中炎刑期缩短、燕朝伟则无罪获释。

  据公开资料,燕中炎1959年9月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1981年参加工作,1995年9月起先后任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2007年12月任常德市政协副主席、兼任澧县县委书记,2008年12月起任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9年7月,湖南查处了原常德市委书记、省农业厅厅长程海波受贿案,当年底,燕中炎的违纪违法行为,由此案牵出。

  程海波曾于1998年至2006年,在常德任市长、市委书记,2011年12月,其因受贿1961万多元,被判死缓。

  2009年11月,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燕中炎进行组织调查,后移交湖南省检察院。

  2010年2月,娄底市检察院对燕中炎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立案侦查,此后,燕中炎和侄子燕朝伟一同被捕。

  据报道显示,燕朝伟生于1976年10月,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捕时33岁。

  2010年12月,燕中炎贪污、受贿案开庭,他和侄子燕朝伟同庭受审。

燕中炎(前排左)与燕朝伟在庭审中

  当时的报道称,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底,燕中炎在担任澧县县长、县委书记、常德市政协副主席、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澧县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及部分党政领导干部所送现金及财物共109.255万元。

  在这109.255万元中,燕中炎单独收受他人财物59.255万元,伙同其侄子燕朝伟共同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此外2008年1月,燕中炎在担任澧县县委书记期间,还非法占有公款30700元。

  2011年9月7日,燕中炎、燕朝伟叔侄共同获刑。

  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燕中炎犯受贿罪、贪污罪,获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燕朝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宣判后,燕中炎、燕朝伟叔侄二人不服判决,案件发生了转机。

  据法律文书显示,宣判后,燕中炎、燕朝伟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1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燕中炎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燕朝伟无罪,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也就是说,终审判决中,燕中炎的刑期减少了一年,改为11年;其侄子燕朝伟无罪释放。

  服刑期间,燕中炎于2015年,被减刑一年。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燕中炎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2月,湖南省长沙监狱于当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

  长沙中院认为其“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燕中炎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止。

  今年5月,长沙监狱以燕中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燕中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9次表扬,余271分,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于2014年度、2017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裁定书中特别提到,“且该犯居住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家属愿履行社区矫正担保责任。”

  长沙中院认为,燕中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燕中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2月6日止。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刑法第85条中,也特意提到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此外,燕中炎的侄子燕朝伟,在二审被判无罪后,还获得了42万元的国家赔偿。

  据《燕朝伟申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燕朝伟于2010年2月11日被羁押,2012年9月30日被释放,共被羁押959天。

  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改判燕朝伟无罪。于是燕朝伟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6万元。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与燕朝伟进行了协商,最终支付燕朝伟因错误判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10711.48元、其他损失135539.5元,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3749.02元,合计4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42万元从燕朝伟应当缴纳的50万赃款中予以核减。加上之前他委托亲属主动退赃的8万元,扣减后,娄底中院视为其全部交清。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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