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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发声电商监管:完善法律配套衔接

2019年02月19日184未知admin

  【原标题:四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声电商监管——完善法律配套衔接 铺平网购陷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 

  

  摘自改革网 

  

  当心“陷阱” 新华社发 曹一作 

  每年的“双十一”过后,总是会留下“一地鸡毛”,价格欺诈、虚假抽奖、迟迟不发货等问题接踵而来。 

  如何让电子商务步入法治轨道?“双十一”前一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完善电商立法、强化电商监管的问题,发表了很多真知灼见。 

  网购维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遭遇电商“踢皮球” 

  “亲,请您先提出交易纠纷申请,再联系第三方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最近在网购时遇到了麻烦,因为发错了货,侯义斌联系电商平台重新发货。他把拍好的照片发给平台,说明情况。然而,电商平台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侯义斌只好自己联系第三方经营者,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先垫付运费退回货物,对方收到退货后再发货。 

  有网购经历的人对这样的维权经历都不陌生,这里涉及到谁是网购的直接经营者和责任人的问题。针对此,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规定,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电商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这条规定显然把责任确定给第三方经营者,电商平台只是协调人。”侯义斌委员说,这就像我们在超市购物,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是找超市还是找生产商品的商家?我想百分之百的人都会找超市。为此,他建议草案明确电商平台是消费者网购的直接经营者和责任人,在出现商品质量或交易问题时,消费者应当直接并且仅找电商平台解决问题,不能被“踢来踢去”。 

  实际上,这就是在网购活动中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问题。侯义斌委员建议参照一些实体商家的做法,比如,凡在“居然之家”购买的建材出现问题,都是“居然之家”先行赔付,然后再找商家追偿。鉴于此,他认为网上购物应由电商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属于第三方经营者责任的,再由电商平台与第三方经营者交涉解决。 

  “这样一来,是不是过分强调了电商平台的责任呢?”杨震委员对侯义斌委员的建议提出质疑,“比如,房东把房子租给商户卖衣服,结果因为衣服质量不好,消费者与商户发生了纠纷,房东也要因此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理呢?” 

  “在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商经营主体的界定,关系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有必要认真研究。”王明雯委员建议,将电商法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衔接,提法保持一致。 

  管辖权 

  互联网案件曾让司法人员“无从下手” 

  “作案地点在福建,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北京,网络指令从福建到北京前流经多个省市电商企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的周金凤是该院办理互联网案件较多的一位检察官。 

  回忆刚刚接手电子商务案件时的情形,从检多年的周金凤坦言“无从下手”。 

  经过多方论证,上述案件的管辖权最终落在了网络数据识别错误发生地。周金凤认为,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但周金凤表示,以此来确定后台网络指令流转多地的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还是有些牵强,特别是最终由某一流转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承担经济损失的案件,确实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 

  李连宁委员在审议时专门提到管辖权问题。公民个人或者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合同侵权的纠纷,还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有侵权行为地来管辖,但是这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诉讼的需要。 

  他在调研中了解到,2016年深圳某大型平台的电子商务纠纷有1700多起,其中40%因为找不到被告而难以投诉。 

  为此,李连宁委员建议由平台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基于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这不仅有利于取证,也有利于排除住所地管辖其他因素的干扰。” 

  他说,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调研后,完善电子商务诉讼的地域管辖,更好地保证电子商务的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安全 

  细化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围栏 

  从传统营销模式向精准营销的转变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也决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非凡的商业价值。然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消费者在强大的网络技术面前显得毫无隐私可言。 

  2016年10月,何山、孙雨(均为化名)通过窃取他人账户内的积分和优惠券,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近6万元的商品。尽管此案已经审结,两名罪犯受到了法律严惩,但是此案所传递的信息令人极为不安,因为窃取积分等行为的前提是获取用户在该电商企业的账号和密码。 

  承办此案的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说,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很多互联网公司或电商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现在的技术手段。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在很多电商案件中,犯罪分子之所以轻松得手,都是因为公民在互联网上的注册信息外泄。只需要花几十元钱犯罪分子就可以买到软件,不停地测试用户账号和密码的真实性,一旦测试成功,就可以取走账户里的钱。还有的犯罪分子专门获取用户的及时订单信息,再以商家名义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缺货,以引导消费者退款为名,通过钓鱼网站实施诈骗。 

  通过对多起案件的分析,检察官建议,电商企业应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以限定,设定保护等级,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针对电商法草案中涉及的数据信息共享问题,王明雯委员表示应进一步深入研究。“数据信息对政府治理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但是在共享机制的建立方面,要充分考虑数据的主体,特别是用户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对于平台对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应当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如果平台仅按照工商税务的规定就将不属于自己的、不享有所有权的数据信息对外提供,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如何衔接,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应当慎之又慎。”王明雯说,法律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要遵从什么样的程序、范围、方式及对于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 

  (通讯员关巧巧、徐晓红对稿件也有贡献)

  来自一线办案检察官的建议 

  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及时报案止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网络犯罪办案组负责人 吴晨璐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周金凤 

  作为基层检察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频繁地接触到电信网络诈骗、数据盗取、信息泄露等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隐私的犯罪行为。很高兴看到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电子数据由于时间、地域以及其他技术原因难以调取或者灭失。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这个规定,充满期待。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不断完善,将有利于规制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有效引导刑事法律适用,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在此我们对消费者作两点提示: 

  1.如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方面,为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消费者在必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但是,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轻信陌生电话,不随意透露个人敏感信息,不轻易点击网络链接,不在不可靠的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对于索要手机验证码的,更要高度警惕,在发生纠纷或者问题时通过正规的第三方平台聊天工具或者投诉途径解决。 

  2.财产损失时如何及时止损 

  一方面,遇到电信网络诈骗时,可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及时止损;另一方面,也可通过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止损。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明确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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