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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诉讼时效咋界定?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

2019年02月18日201未知admin

  原标题:民商事案件诉讼时效如何界定?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去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对原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条款做了调整。但由于两法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争议。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就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此前民事通则的规定,将民事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

  打个比方,A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向B公司借款50万元。按照民法通则规定,B公司如果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必须在2016年11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2年,法院就不再保护B公司的债权。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从2年改为3年,因为两法规定的不同,这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正因如此,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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