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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车打折”拟被终止路侧停车管理权

2019年02月20日265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郭超)今天(11月29日)上午,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与二次审议稿不同的是,草案名称将“管理”二字删除,为体现停车立法多元主体参与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条例二审稿名称为“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市机动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属地负责的原则。”有委员和代表提出,二审稿规定的许多措施已经超出政府管理的范畴,条例名称“管理”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法制委员会认为,停车立法属于社会立法,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社区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运用包括市场调节、自我服务等多种方式,而且二审稿也包含社会共治的内容。因此,建议根据委员会和代表的意见删去法规名称中的“管理”修改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草案指出,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严格执法、共享利用、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人民政府职责中,增加“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这项内容作为草案第四条,此外,第四条还提出,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集中统一行使。

  针对道路电子收费的内容,草案增加推进时限的要求,该款修改为:“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根据今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路侧停车管理改革方案》,今年北京市将完成城六区和通州10%路段的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试点;2019年底,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

  有委员、代表提出,目前道路停车经营企业收费不规范,存在转包、议价等行为,实施电子收费后,应避免出现类似情形影响改革实施效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在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编辑:王中新 刘喆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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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4 06: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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