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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执法为民情怀 扶危济困温暖民心

2019年02月21日541未知admin



  2016年2月,一场因吸毒者超速驾驶造成的车祸,把无辜受伤的一家六口人全部送进了医院。父亲吴先生暂时失去了劳动能力,母亲罗女士生活不能自理,三个孩子还在念书。花费30多万元医疗费后,因未能得到赔偿,母亲与7岁小女儿的脊椎、头颅手术费没有着落,不得不中止治疗,全家人从广州返回江西老家,靠向亲朋借款和领取每月400元的低保度日。这场无妄之灾,让这家人生活陷入极度困顿中。

  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吴先生一家在2017年9月成功申请获得了16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缓了燃眉之急。

  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像吴先生一样获得司法救助的受害者正不断增加。2017年,全广州共受理并提起司法救助案***件98人,发放的救助金额336.61125万元,环比上升327%和774%,救助案件与救助金额均居于全省检察机关首位。文/方晴 专稿

  (一)主动告知权利,主动提供帮助,把司法救助纳入日常工作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及其家庭走出生活困境。

  2017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推进年”活动的背景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控申检察部门重点突破的工作予以部署,相继制定下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广州市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司法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都属于弱势群体,往往对国家法律政策不那么了解,自救能力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官陶隆春表示,“因此,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救急’、‘救难’情形的,会主动提出审查意见,主动予以权利告知,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帮助。”目前,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已把有无司法救助线索纳入审查结案报告之中,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司法救助成为办案过程中一项日常工作。

  2017年6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童某(在该起案件中不治身亡)的父亲肢体四级残疾,母亲肢体三级残疾且近期又在治疗疾病,两人均靠低保生活,而被害人之子尚不满4周岁,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被害人死亡后,一家人生活更加艰难。当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其本人无财产亦无赔偿能力后,检察官发现被害人一家六口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遂联系被害人父亲,详细向其阐明司法救助制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该院控申处,控申处审查后认为该情形属于司法救助范围,遂主动联系引导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

  (二)主动收集材料,开通“温情”通道,确保司法救助及时、有效

  “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实际损害结果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在现实中,一些申请人遭遇生活突变,无力提供所有材料,他们可以向我们申请协助,由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系调取相关证明材料。”陶隆春说。

  一场突如其来的建筑事故,令孙女士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瘫痪在床,被告人却拒绝支付经济赔偿。孙女士的女儿还在大学念书,只能依靠年近70岁的前夫来照顾。医院高额的住院费和每天的日常开支,压得这个家庭喘不过气来。就在孙女士一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官了解到这条司法救助线索,主动联系孙女士的家人,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检察官多次走访了孙女士住院的白云区人民医院,向主治医生了解其病况,实地探望病床上的孙女士,核实了孙女士家庭的困难情况,指引其家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为确保司法救助及时发放,开通“温情”通道,加快审核申请材料工作,最终仅用十个工作日就将13万余元的救助金发放到位。

  在办理前述吴先生一家六口申请司法救助案中,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更前往了申请人所在的江西省崇仁县实地核查。2017年8月1日,办案人员向吴先生一家户口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其家庭情况,分别向申请人及村书记做了笔录,并鼓励吴先生一家要尽快走出阴影,增强生活信心。随后,办案人员赶往当地民政部门及检察机关,了解当地社会救助政策,联系后续救助事宜,落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协调多个部门,探索多元救济,力促救助效益的最大化

  “根据文件规定,司法救助是‘救急’不是‘救贫’。但救助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陶隆春表示,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正积极实施多元救助方式,探索与民政、教育、妇联、司法行政、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多元救助的衔接机制,为一些特殊情形的特困司法救助申请人提供了解决诸如廉租房、学费减免、就业推荐、法律援助、低保医保等问题的可能性,力促救助效益的最大化。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在经济救助的基础上,通过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帮助救助申请人缓解精神痛苦、逐步走出困境。

  2016年4月2日,一宗由醉驾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梁女士的丈夫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907374.2元,但其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遗孀梁女士一直没有获得赔偿款,只能一人用2200元的月工资抚养7岁和1岁的两个孩子,家庭生活困难。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后,主动到梁女士的工作单位及当地的派出所和民政局走访调查情况,竭力尝试解决申请人家庭低保问题,尽力帮助申请人争取民政救济,但因户籍条件限制,终不符合办理条件,尽管如此,梁女士对办案人员的多方走动依然感激在心。在给予梁女士和两个孩子共4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后,办案人员仍持续回访跟进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其未成年子女的入学就读问题。

  “司法是应对诸多冲突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助工作则是一件体现党的为民情怀、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衡量检察工作温度的重要工作”,陶隆春说:“在工作中,我们常看到一个案件引发了悲剧,又由于肇事者无力赔偿衍生出更多的悲剧。因此,只有主动、及时开展司法救助,才能缩小悲剧的范围,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得到被救助人的认同和感激,取得更好的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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