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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者出庭质效亟待提高

2019年02月22日32未知admin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需要解决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有效提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效果。在此,结合对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现状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基本情况

  自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7年2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共46件50人次,涉及伤情鉴定、价格鉴定、计算机网络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支鉴定、笔迹鉴定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共10件10人次,涉及计算机网络鉴定、视频图像识别、医学急救、食品药品质量、价格鉴定等。上述案件中,除1起盗窃案件估值鉴定人出庭后,法院未采纳其意见,其余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意见都获法庭采纳。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局限于鉴定意见的“结论”,而是通过直接言词方式接受法庭调查,解决围绕鉴定人主体资格、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理论以及鉴定过程等相关信息产生的争议焦点,对鉴定意见展开有效质证,满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的科学性和法律性要求。调查发现,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呈现以下特点:

  出庭案件占比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庭传唤鉴定人出庭的决定权。由于案多人少,强调庭审效率,且出于协调关系的考虑,法庭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动力不足。

  出庭案件多为重大敏感案件。与通常刑事案件证据“所见即所得”不同,在绝大多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公诉人传统的示证、质证效果受到鉴定意见专业性的巨大挑战,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走向往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一些案件存在作案手法翻新、因果关系复杂、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专业的鉴定意见需要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解释鉴定意见证明犯罪事实的可靠性,积极应对辩方的质疑和辩解,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有利于减少重复鉴定。上述数据中,涉及伤情鉴定的案件占出庭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辩称被害人的伤势系自伤,而一般人无法单纯从鉴定意见中判断伤势的成因,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伤势成因作出专业性分析,当庭解答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消除其对鉴定意见权威性的质疑,从而避免重复鉴定或后续争议。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细分专业领域与待鉴事项的相关性认识不够。以往审查起诉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较为重视鉴定意见的结论,较少关注鉴定机构资质等问题。最高检《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三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会计鉴定和心理测试,同时还将法医类鉴定细分为病理、临床、精神病、物证和毒物鉴定;将物证类鉴定细分为文件、痕迹和理化检验。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甚至未审查出某鉴定机构无声像鉴定资质,致使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只能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参与质证。另外,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目前的鉴定领域主要遵循传统分类,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或检验的事项已不能满足破坏环境资源和建筑工程等新类型案件鉴定的需要。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鉴定意见审查方式衔接不够协调。鉴定意见属于法证科学,法证科学主要关注证据的可采性、真实性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诉部门可以采取鉴定复验、复查、侦查实验等措施复核在案证据,查明案件情况。但实践中,这些措施很少启用,最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掌握相关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导致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需要出庭的预判力较弱,通常是在鉴定意见出现争议后才回头详细审查鉴定意见,且对辩方提出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应对不足。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专业语言体系与法庭表述要求存在差异。当鉴定意见是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而作为证据本身的内容较为抽象、专业时,一旦辩方提出质疑,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办案人员申请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将鉴定意见中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直接回应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鉴定人资格及鉴定过程、结论等内容的异议,可以增强鉴定意见的说服力和可采性。但司法实践中,有的鉴定人出庭质证时无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表述,进而影响法官的内心确认。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缺乏有效约束。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4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但何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行业认证规范,更无认可其资格的机构。如何确定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资质审查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建立健全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数据库。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大控方格局要求,结合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公检法力量,共同建立一个包含各个领域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数据库。省、市级检察机关应该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人身损害鉴定、价格鉴定等方面的专家建立正式的聘任关系,提升其职业荣誉感和身份认同感。

  建立有出庭经验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双向培训机制。依据《办法》规定,省级院检察技术处应在省级范围内建设一支过硬的鉴定人队伍,强化检察机关自身鉴定人人才库建设,重点培养领军型鉴定人。尤其是要加强检察机关鉴定人当庭接受询问能力、协助展示证据能力、证据辨析质证庭审应对能力建设,除自身作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外,在其他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时,应协助培训出庭人员在特定案件中的庭审应对能力,或直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公诉,使专业鉴定意见满足庭审质证需求。

  细化鉴定意见内容标准。鉴定意见的核心证明力确定后,对鉴定意见的周延性需要特别考量。首先,完善侦查卷宗内鉴定意见移送材料,包括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即所属专业领域范围、相关学术观点、所运用的科学原理、可供参考或咨询的其他专家或该领域权威人士的观点等,以及鉴定方案,即鉴定实施过程,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其次,检材的提取和保存方法,是否存在变质、混淆、丢失的情况。再次,鉴定技术标准,包括质量控制、鉴定和方法标准。审查起诉阶段,按照上述标准全面审查处于核心地位的鉴定意见,充分预计鉴定人出庭的概率。

  制定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工作指导意见。划定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案件范围。建议办案人员重点审查被告人不认罪、重罪与轻罪定性有争议以及重要量刑情节有争议案件的鉴定意见,对法庭询问的基本规范、一般方式方法和询问、质证的特别要求予以规定,以增强庭审效果。

  (上海市检察院研究室调研组成员:曾国东 万海富 祁堃 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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