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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购房款怎么偿还

2019年02月21日101未知admin


    夫妻离婚,前婆婆却把他们告了,因为购房的钱还没还清。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所欠款项得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1月18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阐述最高院新出台的“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一审】

    共同偿还债款

    刘莉与王峰原是夫妻,因感情破裂最终经法院判决离婚。然而,在离婚判决中,却没有处理夫妻用于购房的共同债务12.48万元,王峰的母亲张萍作了债权人在两人离婚后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儿子与前儿媳共同偿还债务。

    “钱是我儿子王峰以开设摄影工作室为由借的,实际是用于购房,他们还承诺会如数偿还,现在他们离婚了,钱也该还了。”在庭审中,张萍向法庭表述了起诉理由,王峰对此没有异议,承认这借款是得共同归还。刘莉辩称与张萍不存在借钱的事实,这是她对夫妻俩的共同赠与款项,希望法院能驳回其诉求。

    庭上,张萍举证了银行流水凭证,证实是她先将钱转账至王峰账户,然后再转给刘莉,最后由刘莉转账支付给开发商用于买房,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后来登记在刘莉名下,成为夫妻的共同房产,而刘莉也无法举证这是赠与款项。

    对此,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王峰和刘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萍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比刘莉主张的赠与法律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而刘莉没有充分证据来证实这是共同赠与。据此,一审判决王峰和刘莉共同归还张萍借款12.48万元。

    【二审】

    无法证明赠与,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刘莉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从未向张萍借过钱,钱是赠与他们补足购房资金不足的部分,而王峰与张萍的借条有恶意串通之嫌,故张萍与王峰间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请求对一审改判。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虽然本案中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是王峰事后补写的,但一般情况下母亲借钱给儿子、儿媳,未要求出具借条符合一般的人情习惯;从银行的转账情况来看,涉案款项12.48万元被王峰和刘莉以刘莉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因此属于王峰和刘莉向张萍的共同借款,故依法应由王峰和刘莉共同归还。而且,当时王峰和刘莉名下已有多处房产。据此,一审认定法律事实正确,刘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了张萍转账给王峰的12.48万元,被王峰和刘莉用于了共同购房,该房成了他们的共同房产,结合王峰向张萍补打的借条,加之刘莉无法证实这笔钱属于赠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借款属于王峰和刘莉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判决其共同归还,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钟建林 江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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