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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追逐打闹时摔骨折 幼儿园要担责吗?

2019年02月21日376未知admin

  图文无关

  南京某幼儿园有两个“熊孩子”,他们在上厕所的途中追逐打闹,结果其中一个孩子被另一个孩子绊倒,摔成骨折。事后,受伤孩子的家人将该幼儿园和另一个孩子的家长告上了鼓楼法院,索赔41205元。3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最后判处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1日上午,南京某幼儿园的两名老师和一名保育员正带领着孩子们在学校操场上做游戏,中班的小兵和小东突然想上厕所,于是他俩一前一后从队伍中跑了出去,互相追逐。两人边笑边闹,突然小兵的脚被小东绊了一下,摔倒在地哭了起来。带班老师听到哭声赶紧将小兵送至保健室,简单处理后,老师们一起将孩子送往附近某医院急诊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途中打电话通知了小兵的母亲。经检查,医生发现孩子身体脆弱,摔成了骨折。在医院手术治疗2个月后,小兵共花费医疗费19365元。

  在小兵治疗期间,他的母亲多次找到幼儿园和小东的家长协商赔偿,可都没有谈成,最终闹上了法庭。小兵家人要求幼儿园和小东的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1205元。

  幼儿园方在庭上辩解称,小兵和小东是在去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碰撞。事发后,教师们立即将小兵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其家人,还垫付了当日医疗费。所以这起意外,园方已尽到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

  小东的家人认为,小孩子身体协调能力和控制力较弱,事出意外,小东又不是故意加害,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鼓楼法院认为,幼儿园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时教师们对小兵和小东的奔跑哄闹行为是不够关注的,所以尽到管理职责的说法法院无法采纳。但是幼儿天性活泼好动难以时刻管控,所以幼儿园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酌情定为承担60%。除此之外,小兵和小东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意外双方监护人也应各自承担20%责任。根据小兵家人提供的病例、票据等,小兵的损失被修改为31605元。

  最后,鼓楼法院作出判决。幼儿园应赔偿小兵18963元;小东的家人应赔偿6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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