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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7次偷油,被判8个月罚5000元

2019年02月21日179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男子伙同他人先后7次偷油,因涉嫌盗窃罪被诉至法院。今日(12月21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某犯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3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先后7次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油品公司,盗取储油罐内的0号成品柴油4220升,共计价值人民币34155.6元。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交待,作案基本为凌晨12点左右,有同伙会打电话联系他,他有时还会叫个帮手。同伙事先准备好作案使用的油桶和抽油管,并与运油公司内部的人串通好,趁着天黑开始实施盗窃。运油公司内部的人将油管放进油罐里后,刘某等人在外面开始抽油,等油桶满了,再打电话震一下示意成功,每次都偷几桶油。等找到下家销了赃,同伙就将分赃的现金给了刘某。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据悉,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该油品公司人民币30000元,并且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某的同伙、运油公司内部接应的人也在案发前后被警方控制,其帮手在刘某的劝说下也主动投案自首。3人均被房山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10个月、1年及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王中新 刘喆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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