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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没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终被长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02月22日367未知admin

 

相关民事案件调查笔录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钱某在掌握连某某养老金及相关住房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因此长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明明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今天上午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也是长宁法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外甥承担监护人职责

 

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查明,2010年11月9日,上海神州敬老院与被告人钱某及其舅舅连某某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连某某入住敬老院,应按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被告人钱某承担老人入住期间的费用,并对因过错造成敬老院的损失负连带保证责任,承担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2011年4月,被告人钱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长宁法院起诉,理由是敬老院护理不当致连某某精神状况出现反常,要求敬老院赔偿护理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同年2月起,钱某拒绝支付敬老院费用。长宁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相关诉讼请求。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敬老院以连某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连某某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并搬离敬老院,钱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敬老院的诉讼请求。之后,该案经过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再审判决连某某向敬老院支付相关费用并搬离敬老院至他处,钱某对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协助连某某搬离。钱某对该判决依然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谎称没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在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法院要求依法履行的情况下,钱某依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声称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费用。2016年11月2日,钱某被处司法拘留十五日,但钱某依旧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今年3月14日,钱某被刑事拘留,3月28日,钱某被依法逮捕。到案后,钱某如实交代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相关判决不合法,因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辩护律师认为钱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不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况,建议宣告钱某无罪。

 

本案审判长周伟敏表示,相关民事案件调查笔录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钱某在掌握连某某养老金及相关住房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且,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钱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题图说明:今天上午,长宁区法院依法对钱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一审宣判。)

题图来源:长宁法院责任编辑: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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